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普办: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已进入登记填报的关键时期。为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普查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现就严肃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协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是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普查工作秩序、保障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手段,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部门的法定职权。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普办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合力量,通力合作,切实保障经济普查执法力量,科学制定执法工作方案,确保执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运行,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强大的法制保障。要坚决贯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三个坚决”的指示,即坚决执行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制度,以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实施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制度;坚决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杜绝压案不查、办人情案等现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加强调度整理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经济普查工作中统计违纪违法案源。各级统计部门和普查机构要积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的重视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广泛宣讲统计法律法规,及时通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普查的先进典型,为经济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将经济普查的全部对象、全部环节、全部过程和全部指标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着力查处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填报普查资料;殴打、谩骂、诬陷普查工作人员等妨碍普查公务行为;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触犯经济普查“六条红线”的行为,即对于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的普查单位要重点查处以任何名义强令授意普查单位按指定的数据报数,任何机构、任何人员代替普查对象填报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以外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自行修改普查表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普查表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于采取PDA方式普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重点查处普查员不去现场而编造数据、代替普查员报送数据、未经普查对象的书面认可而自行修改普查表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一是强化应急机制。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普办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快建立经济普查案件应急机制,着力加强经济普查案件举报平台建设,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经济普查舆情反映渠道。所有举报案件要坚持有举报必受理、有违法必惩处、有反映必回音、为举报人保密等原则,执法检查机关务必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调查;对符合《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举报案件,统计执法机关务必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各县市区统计局自身无力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和市统计局,确保及时高效查处济普查中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强化考核机制。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将查处经济普查中统计违纪违法情况纳入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和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述法内容。市统计局、市经普办将查处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分别纳入县市区统计局、经普办统计工作考评内容,并与县市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认定相挂钩。同时,将统计违纪违法情况纳入普查对象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并要争取将经济普查工作支持配合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于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考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强化追究机制。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紧密结合开展机关作风大整顿活动,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强化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受理查处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纳入作风整顿和效能监督范围。对于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政不作为者和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者,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普查对象,要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郴州市统计局 郴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