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财社〔2015〕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试点目标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的养老服务供给机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9073”养老格局(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的形成。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各级民政、老龄部门。民政部门所属的专职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如公办福利院、敬老院不能作为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具备承接政府养老服务的主体资格。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
(二)年满60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
(三)年满65周岁的低保半失能老人;
(四)年满80周岁,其子女不在当地居住或子女无能力照料的城乡低保老人。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
五、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一)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营运服务;
(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三)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四)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五)养老评估。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估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六、购买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以编制计划、信息公布、选择承接主体、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1.编制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结合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项目、服务数量、质量标准和购买方式、资金来源、项目预算等。
2.信息公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目标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3.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实施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序、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严禁转包行为。
4.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及时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七、资金来源
现阶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经费安排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研究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在全面统筹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优先从同级民政和老龄部门现有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当地政府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资金按规定由县市区政府从当地就业资金中安排。
八、预算及财务管理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市城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县(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九、绩效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和老龄部门,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