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8〕158号)(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是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围绕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进一步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制度,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各部门掌握投资项目情况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确保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三部委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抄送制度。要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三级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本项制度的实施。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认真做好项目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项目属地原则抄送。各级发改委、经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和施工许可登记资料都要按照项目属地原则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属地原则是指无论项目的审批机关是哪一级别,只要项目的归属地在本地,就属于本地信息抄送的范围。
(三)建立信息抄送反馈与上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做好信息抄送反馈与上报工作。
一是信息抄送同级反馈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建立的项目信息库中有关项目信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同级发改委、经委、建设部门反馈。具体反馈方式由各级发改委、经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与统计局商定。
二是信息抄送向下反馈工作。上级统计部门项目信息库的信息要向下级统计部门反馈,为下级统计部门核查项目提供方便,减轻基层压力。
三是信息抄送上报工作。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下级统计部门要将项目信息库的汇总信息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四)信息抄送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信息抄送的方式原则上采用网络传输方式。在建立信息抄送制度的初始阶段,可以采用电子版(Word 或Excel)格式抄送。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委、经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投资项目信息抄送方式的规范化管理,发改委、经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部委文件“附件1”和“附件2”的指标和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以避免出现信息的积压和遗漏。
(五)信息抄送时间。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信息抄送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保证信息抄送的完整性,不论各地转发文件的时间是否统一,投资项目和施工许可的管理信息都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抄送。发改委、经委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以“随办随抄”方式及时送同级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之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抄送上月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登记资料。
(六)信息抄送内容。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信息抄送内容主要是文件规定的“附件1”的14个指标和“附件2”的15个指标。各地也可以对抄送内容进行修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用地、规划、环保许可等行政记录。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08〕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现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建立,由县及县以上统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有关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登记资料。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包括项目名称、行业、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项目法人等信息,参考表式见附表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施工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合同价格、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和是否为住宅项目等内容,参考表式见附表2。具体抄送方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统计局共同确定。
五、资料抄送从2009年1月开始。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以“随办随抄”方式及时送同级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之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抄送上月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登记资料。
六、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现有资源,发挥网络技术的作用,逐步提高信息抄送工作的自动化水平。
七、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统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统计基础,通过培训不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将汇总的项目信息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将所有附表1和附表2的项目信息在每月10日前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本制度中抄送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防和军工类项目。
九、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参考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参考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