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4]第1号
申请人:张龙,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办事处龙船头居委会桔井路27号,身份证号码:420281197808140890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喻敏 ,局长
申请人不服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3〕第49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2010年12月份,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凤凰新城的1000多户业主以2268元/㎡起,按层差30-50元/㎡逐层递增的价钱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在2013年12月10日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价增加了380元/㎡,对此,引起了张龙等业主们的不满;部分业主于是利用电脑QQ号联系,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下午、14日下午、15日下午、19日上午四次聚集在市政府大门外采用打横幅、举标语牌、喊口号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期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13年12月13日下午,市政府信访局的副局长欧别海召集相关单位和张龙等5名业主进行了协调;12月16日下午苏仙区政法委副书记匡晓云又召集张龙等5名业主代表召开会议并作了劝解工作;但部分业主不听劝告,12月19日上午,北湖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身着警服前往市政府大门外处警,并用电子扩音器和广播向张龙等人表明了人民警察的身份,同时对站在队伍前并手执电子喇叭喊口号的张龙等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了劝离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其仍然拒绝离开,遂现场处置将张龙和业主欧旭升及围观群众陈郴艳迅带离现场至北湖分局执法办案区,并当场收缴横幅3幅,标语牌8块。经过查证,为了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张龙于2013年12月13日在北湖市场购买了电子喇叭,还将非正常上访的横幅和标语牌放在其驾驶的车上,并不听劝告,参与了2013年13日下午、15日上午、19日上午的3次非正常上访。事后北湖分局对参与者欧旭升予以训诫,对张龙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张龙不服处罚,2014年于2月2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张龙的陈述,欧旭升、陈郴艳、罗波、王亮、蒋光明等人的证言,QQ聊天记录,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业主代表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书,郴州市苏仙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郴州市信访局的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到案说明,抓获经过,训诫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
一、市政府大门外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张龙等业主反映的诉求,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找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应多次聚集在市政府大门外,采用拉横幅、用喇叭喊口号等过激方式非正常上访;二、期间市政府信访局、苏仙区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曾于2013年12月13日、16日分别召集张龙等5名业主代表协商,但张龙等业主置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不听,仍然到市政府大门外非正常上访;三、张龙在此次非正常上访中起主要作用,其不但购买了电子喇叭,还将非正常上访的横幅,电子喇叭等工具放到自己的车上,2013年12月19日10时,在市政府上班时间,张龙站在非正常上访队伍前面手执电子喇叭喊口号,并在横幅上签名。四、北湖分局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12月19日上午,北湖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身着警服前往市政府大门外进行处警,并用电子扩音器和广播向张龙等人表明了人民警察的身份、同时对张龙等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了劝离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其仍然拒绝离开,遂现场处置将张龙带离现场至北湖分局执法办案区,在询问时也向张龙亮出示了工作证;五、张龙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后果,堵塞市政府大门的交通,扰乱了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龙应当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张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公(治)决字〔2013〕第49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