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市民政局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市民政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民政局直接主管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市民政局办公室(法规科)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受局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行政应诉有关事宜;
(六)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
(七)对民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第七条各科室协助办公室(法规科)具体办理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办公室(法规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各科室负责审查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2日内向办公室(法规科)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
(三)各科室负责审理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行政复议初审意见书;
(四)因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而申请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有关人员作为民政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当事人递交纸制行政复议申请书到办公室(法规科)。
第十条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三)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
(五)不属于市民政局受理的;
(六)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申请人已经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于前款第(四)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诉;对于前款第(五)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法规科)可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到市民政局当面说明问题或者情况的;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者书面行政复议不能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答辩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第十五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十六条申请人同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应当审查规定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规定市民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七条法规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市民政局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理决定给予当事人赔偿的,赔偿费用由市民政局行政经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长签发;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行政诉讼代理人由办公室(法规科)或者有关科室推荐,报局长决定。办公室(法规科)根据局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相关科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书,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办公室(法规科),经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民政局经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又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法规办公室起草答辩书,报局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法规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或证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民政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门或者其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办公室(法规科)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法规科)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科室有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受理意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市民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行政经费列支。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郴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务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郴州市民政局)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3. 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2:
郴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郴民复不受字第××号
×××:
关于的复议申请书, 我局已经收悉。经审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郴州市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3:
郴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复决字第××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为由,于年月日依法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现经我局审理查明:
我局认为:
根据规定,决定如下:
复议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最终裁决。
郴州市民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