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4]第3号
申请人:石传发,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家住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麻纺厂居委新桥3号,郴州市残疾人“红旗”车队的车队成员,身份证号码432802197010020495。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喻敏,局长
申请人不服北湖分局作出的北公(郴)决字[2014]第13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2014年3月28日,残疾人邓石牙(未到案)驾驶湘LODS69车辆在郴州市燕泉路非法营运时被郴州市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查获,3月31日上午,石传发陪同邓石牙来到郴州市运输管理处处理被扣车辆,运管处工作人员告诉了邓石牙、石传发处理方式,邓石牙对运管处罚款1000元不能接受;3月31日下午,邓石牙纠集所在“红旗”车队石传发、朱荣华、段辉南、肖小清、廖翔牙、黄小平等十余人来到郴州市运管处办公楼,以图制造声势,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17时30许,石传发发现郴州市运管处曾小坪主任从运管处三楼办公室出来,便告诉同来的人:此人(指曾小坪)是市运管处负责的,并与邓石牙等人拦住曾小坪要求其对邓石牙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曾小坪随即向他们做了解释,并要求他们找运管处相关执法部门处理,邓石牙、石传发等10余人不肯,继续纠缠曾小坪,非要曾小坪立即放车,并在办公楼里大声吵闹,当曾小坪想从三楼的电梯离开时,邓石牙拉住曾小坪的手臂不准其坐电梯离开,运管处陈玉林看见曾小坪被人围攻,便上前将邓石牙的手从曾小坪身上扯开,邓石牙倒在地上,随即石传发等人以运管处的工作人员打人为由大声起哄,同时围住陈玉林对其进行拉扯推打,造成陈玉林受伤,严重扰乱了郴州市运输管理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当日110接到报警后,郴江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到了现场,并配合120的急救人员将邓石牙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邓石牙身体正常,没有伤情,而陈玉林4月2日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4月1日,邓石牙到郴州市运输管理处缴纳罚款1000元;2014年4月29日,郴江派出所的民警将石传发抓获归案。当日,北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石传发行政拘留五日,石传发不服处罚,于4月3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石传发的陈述,陈玉林、曾小坪、李南林、樊忠兵、廖光华、唐永晶、邓国辉、曾洪刚的证言,辨认笔录(五份),辨认照片,门诊病历本,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石传发的行为已经扰乱了郴州市运输管理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应当受到处罚,北湖分局对石传发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北湖分局对石传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北湖分局北公(郴)决字[2014]第13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