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4]第04号
申请人,贺新平,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华王乡大塘村上坪组37号, 身份证号码:432831197108251832。
被申请人:安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 ,局长
申请人不服安仁县公安局作出的安公(灵)决字【2014】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贺新平、李雨香夫妇及唐兰会(贺新平之母)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张干忠、唐芬珠夫妇发生纠纷,2004年、2008年、2009年安仁县人民法院相继作出民事调解、刑事判决,2009年1月,在贺新平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时,安仁县政法委等单位救助信访人贺新平家26451元(与对方赔偿款两项合计8万元),信访人贺新平及其家人承诺不在上访,但领取赔偿款与救助款后,贺新平、李雨香夫妇、唐兰会仍然多次进京赴省上访;2012年4月18日,贺新平夫妇及唐兰会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2008)安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经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贺新平、李雨香、唐兰会上访申诉理由不成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依法终结;但贺新平及家人为了达到无理要求,自2008年以来仍然多次进京赴省上访,2014年4月30日上午,唐兰会、贺新平母子从安仁县出发,乘火车于5月1日到达北京,然后来到国家信访局,随后唐兰会、贺新平于当日上午携带上访材料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静坐,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训诫。5月3日,唐兰会、贺新平被湖南省政府的工作人员接回长沙,5月3日下午,唐兰会、贺新平被安仁县华王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接回安仁县,当日安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贺新平、唐兰会分别行政拘留五日;贺新平不服,于2014年6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贺新平的陈述,有唐兰会、谢静祥、李平等人的证言,有安仁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请示”,郴州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函”,安仁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贺新平、唐兰会非访情况的综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2012)湘高法刑终备字第0131号告知书,安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安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贺新平为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采用到中南海周边静坐的方式,要挟政府,其行为已扰乱了北京相关地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安仁县公安局对贺新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安仁县公安局作出的安公(灵)决字【2014】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