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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2013-03-01
发布机构:国务院
体裁分类:机构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公文种类:决定
发文机构:郴州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4-11-27
【文本格式】 【原文链接】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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