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5]第2号
申请人:何金古,男,汉族,57岁,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上鲁塘村4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82119570930191X。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喻敏,局长
申请人不服北湖分局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4]第43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何金古反映上鲁塘村账务有关的问题,2005年8月26日,北湖区鲁塘镇纪委已组织鲁塘镇镇经管站会同上鲁塘村清帐小组对何金古反映的2002年—2005年上鲁塘村财务问题进行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已全面进行了整改落实,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处理。2010年1月14日,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对何金古反映上鲁塘村账务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2011年4月3日,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又对何金古所反映的村级财务不透明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给何金古,但何金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仍以村里账目不透明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4年何金古已经3次(含此次)进京非正常上访,2014年11月23日,何金古与鲁塘镇村民何井生、何贤秋、何荣华,何展华,何贤棉等6人从郴州火车站乘T202次火车到北京中纪委和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上访,2014年11月25日,何金古、何井生等人在北京新华门府右街滞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予以训诫,11月27日,何金古、何井生被北湖区鲁塘镇干部邓子庚、陈卫华接回郴州,当日,北湖分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何金古行政拘留十日,何金古不服处罚,于2015年1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何金古的陈述,何井生、邓子庚、陈卫华等人的证言,“关于何金古反映上鲁塘村账务有关问题的回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北湖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请示”,郴州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申请人何金古因上访到北京中南海周边滞留,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综上所述,北湖分局对何金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北湖分局北公(郴)决字[2014]第43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