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5]第3号
申请人:何井生,男,汉族,55岁,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天堂村4组20,身份证号码432821195910201910。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喻敏,局长
申请人不服北湖分局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4]第43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何井生反映北湖区鲁塘镇天堂村财务的问题,2012年5月11日,天堂村村委会召开村全体村干部,党员组长、群众代表及何井生等上访人员会议,北湖区鲁塘镇驻村干部及经管站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会上对何井生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解释说明,并就村级财务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参会人员对相关解释普遍持认同态度。2012年9月10日至11月8日,北湖区纪委监察局、农经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又对天堂村村级帐目不公开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审计,并于2012年11月19日进行了回复。2014年3月26日,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又对何井生信访事项进行回复。2014年4月22日至5月5日,北湖区纪委再次组织人员对何井生所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4年5月9日写出了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目前,北湖区鲁塘镇天堂村已经整改落实到位。但是,何井生以此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4年11月23日,何井生与鲁塘镇村民何金古、何贤秋、何荣华,何展华,何贤棉等6人一起从郴州火车站乘T202次火车到北京中纪委和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上访,2014年11月25日,何井生、何金古等人在北京新华门府右街滞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予以训诫,11月27日,何井生被北湖区鲁塘镇干部邓子庚、陈卫华接回郴州,当日,北湖分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何井生行政拘留七日,何井生不服处罚,于2015年1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何井生的陈述,何金古、邓子庚、陈卫华等人的证言,“关于鲁塘镇天堂村何纯纪等人来信反映该村有关问题的办理回复、关于何井生信访事项的回复、关于群众反映北湖鲁塘镇天堂村财务问题的调查报告”,北湖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请示”,郴州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申请人何井生因上访到北京中南海周边滞留,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综上所述,北湖分局对何井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北湖分局北公(郴)决字[2014]第43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二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