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5]第9号
申请人:周圣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田心乡牛形村二组,现住郴州市苏仙区下自建里5栋206房,身份证号码432927197705067014。
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喻敏,局长
申请人不服北湖分局作出的北公(涌)决字[2015]第14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查明:
2015年3月初,周圣杰提出申请将两个小孩由湖南省永州博爱学校(民办)转至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小学,2015年3月11日湘南学院附属小学针对周圣杰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回复,认为周圣杰子女暂未达到转学插班至湘南学院附属小学的条件;2015年3月26日、5月8日,郴州市教育局高度重视,也对周圣杰申请其两小孩转学插班就读诉求进行了两次回复,回复认为周圣杰两小孩不符合转至湘南学院附小就读条件,同意统筹安排其两小孩到同心文武学校就读,但周圣杰不同意其小孩到同心文武学校就读。自2015年3月20日始,周圣杰以其两小孩择校入学的问题多次到郴州市市政府缠访闹访。2015年5月15日下午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残疾人学校)举行一次爱心捐赠大会,学校邀请了许多单位、机构、企业及爱心人士参加大会,周圣杰不是邀请的对象,而他却自行来到会场说要上台捐款,该学校的领导认得周圣杰(知道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经济条件并不好,曾因小孩择校入学多次上访)怕周圣杰影响大会纪律,其捐了款后会以此为要挟,达到小孩择校入学的目的,于是就把周圣杰拉到一边做他的工作,并说如果其有爱心要捐款,可以等大会后下次以个人名义来学校捐款,周圣杰不同意非要上台捐款,学校老师没有办法,只好向苏仙分局苏仙派出所报了警,周圣杰才离去。2015年5月18日12时许,周圣杰以学校拒绝其捐款为由,来到郴州市人民政府大门外,不着上衣,举着诉状,向围观群众散发诉状,14时20分许,周圣杰与桂阳县数十名上访人员一起强行冲进市政府大门并进入市政府办公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5月18日14时25分,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将周圣杰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北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周圣杰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周圣杰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周圣杰的陈述,罗波、刘欢磊、邱正春等人的证言,市政府机关保卫科关于永州蓝山籍周圣杰在市政府缠访闹访情况的报案材料,“市政府警务室处置上访事件一览表,湘南学院附属小学回复,郴州市教育局回复(2次),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一,周圣杰提出其向学校捐款遭拒一事,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民警已针对此事向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1、2015年3月15日下午,学校召开爱心捐款大会,学校邀请了许多单位、机构、企业及爱心人士参加大会,没有邀请周圣杰参加,2,周圣杰提出要上台捐款,因当时正在开会,学校负责人怕影响会场纪律,当时就明确答复周圣杰,如果周要向学校捐款,可以等开完会后下次以个人名义向学校捐款,学校方并没有拒绝周圣杰向学校捐款的请求。
二、市政府大门外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周圣杰反映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到相关部门反映,周圣杰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市政府工作期间,来到市政府大门外采取不着上衣,散发诉状,与多人强行进入市政府的方式上访,其行为已经扰乱了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北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五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局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北湖分局北公(涌)决字[2015]第14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