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36
郴政办发〔2014〕38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7日
郴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扑火指挥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火案查处
5.3工作总结
5.4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郴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郴州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国网郴州供电公司、市气象局、武警郴州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交通六支队一大队、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林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市森林防火办
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它事项。
2.2.3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的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业局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学生教育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组织应急避险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规划局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森林防火规划设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督促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郴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负责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协调、指导国家等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景区(点),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特大、重大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国网郴州供电公司 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驻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郴州市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公安消防支队 组织指导当地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市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油库等重要设施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武警交通六支队一大队 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
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 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2.3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市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同时在省防火网上反馈卫星监测热点信息的核查结果。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办: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市(州)、县(市、区)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九)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符合省规定情形的,市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办。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市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办报告。市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省森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市森防指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及时召集森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省森林防火办、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派出火灾扑救指导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作业。
4.2.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在扑火前线指挥部主持召开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会议,会商火情,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由市政府或市森防指请求省政府或省森防指直接参与协调指挥火灾扑救。
4.2.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省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省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国家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驻郴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市森防指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办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2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各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县(区)、乡镇及林业局、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完善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