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6]第9号
申请人:肖广全,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沙坪乡铁坑村委会第5村民小组,现住郴州市宜章县沙坪乡铁坑村委会第5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6302055474。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小毛 ,局长
肖广全不服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宜公(治)决字[2016]第05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
复议请求及理由:撤销宜章县公安局宜公(治)决字[2016]第05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郴州市宜章县五岭镇铁坑村部分村民为了筹集上访资金,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缴纳了1000到2000元不等的资金,所集款项由该村村民肖荣华(未到案)等人保管。2016年4月9日下午,肖广宣、肖小勇来到本村村民肖改万(未到案)家中,商量以该村原村支书肖某贪污、销毁村账等事由为名组织村民到省里去上访,事后肖广宣、肖小勇、肖改万等人分别打电话通知村民赴长沙上访。为了上访,肖广宣在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制作了3条横幅,上访的资金由肖小勇从肖荣华处支出并负责管理使用,肖广宣负责记账。
接到肖小勇的通知后,2016年4月10日下午,肖广全与数十名村民从宜章县分批乘坐中巴车来到郴州火车站集合,然后,统一购买火车票于当日17点57分从郴州乘火车出发来到长沙,并统一食宿。11日上午8时许,肖广全、肖枧万、肖广宣、肖改万、肖海勇、肖小勇等人与其他数十名村民步行来到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纪委大门外附近,在工作时间聚集在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大门外附近,然后肖广全与村民举起三条之中的一条横幅向过往人群展示,并呼喊口号,一些村民还向路过的群众散发资料。期间湖南省委、长沙市蓉园派出所及宜章县政府驻长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多次进行劝导,但肖广全、肖枧万、肖广宣、肖改万等村民不听劝导,并与劝导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行为扰乱了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正常的工作秩序,10时许,上访人员才在省信访局和郴州驻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劝说下离开了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大门外来到省信访局。12日上午,肖广全、肖枧万、肖广宣等三人被宜章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宜章县。2016年4月13日,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肖广全行政拘留十日。肖广全不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肖广全、肖枧万、肖小勇、肖广宣、肖海勇、等人的陈述,李春华、黄友国、廖云飞、谢俊中、欧三群、杨金响、吕贻栋、王高帅、李涛、刘建华等人的证言,视频图像信息光碟(1张),现场照片(15张),现场方位图,到案说明,抓获经过(2份),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一、申请人肖广全、肖枧万、肖广宣、肖小勇等村民提出的上访事项,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之规定派出代表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肖广全等村民在此次上访过程没有按照该规定依法上访,而是在工作时间聚集在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大门外附近,采用了拉横幅、喊口号等过激方式上访,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正常的工作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本局不予支持。
二、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肖广全行政拘留十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宜章县公安局宜公(治)决字[2016]第05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