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7]第16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彭真,男,30岁,1987年06月23日出生,现住住郴州市和意花园小区3栋2111,身份证号码431028198706232430。
委托代理申请人:匡蕊娥,女,51岁,1987年06月23日出生,现住住郴州市和意花园小区3栋2111,身份证号码43283119660411244X。系彭真的母亲。
被申请人: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红群,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北湖分局北公(燕)决字【2017】第14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彭真、匡蕊娥认为:北湖分局办理该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彭真殴打他人事实清楚
2017年09月15日10时许,郴州市北湖区和意花园小区保安李见高、张雪林在巡楼至小区3栋楼前时,李见高见小区住户彭真正在撕一张小区物业张贴的一份公示,于是李见高便马上上前阻拦,但彭真并没听劝反对李见高进行殴打,李见高见彭真打人后遂双手将其抱住,将彭真抱出小区楼栋内至小区前,同时要求同事报警(李见高称因楼栋内无监控视频,怕自己说不清楚,因此将彭真抱出楼栋到有监控的小区坪地前)。之后通过小区监控视频可见,彭真被李见高抱出楼栋后,其右手拿着钥匙多次朝身后的李见高戳去,导致李见高的头部、左手虎口处受伤。与李见高一同的张雪林见彭真正在伤人,便在一边拉住彭真的左手,但彭真多次用脚朝张雪林的大腿、腹部踢去。之后,和意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鑫在见彭真打人后,也上前抓住彭真拿钥匙的右手。彭真双手都被控制后,彭真便多次用其后脑勺朝身后的李见高用力撞去,导致李见高的鼻子受伤,经过初步检查李见高的鼻骨骨折。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受案,调查取证。
二、认定彭真殴打他人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事实有:彭真本人陈述,李见高、张雪林、李鑫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检查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该案发生后,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及时受案,调查取证,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民警询问彭真是否需要通知其家属,因为手机一直在彭真手上,民警并未扣押,随后彭真告诉民警他已电话联系了家人告知自己将被处罚的情况且在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签名。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彭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北湖分局对彭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北湖分局北公(燕)决字【2017】第14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查情况:
2017年09月15日10时许,郴州市北湖区和意花园小区保安队长李见高、水电工张雪林在工作期间途径小区3栋1楼电梯楼道口时,看见小区住户彭真正在用手撕小区物业张贴在墙上的一份“一个退休老头的忠告”的公示,便立即上前阻止,但彭真不听劝告,对李见高进行殴打,因1楼楼道内无监控视频,无法监控彭真殴打打人行为,为了防止彭真的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李见高遂用双手将彭真抱出1楼楼道外有监控的小区坪地上,同时要求同事报警,彭真被李见高抱出楼栋坪地后,彭真又用右手拿着钥匙多次朝身后的李见高戳去,导致李见高的头部、左手虎口处受伤。与李见高一同去的张雪林见彭真正在伤人,便在一边拉住彭真的左手,但彭真多次用脚朝张雪林的大腿、腹部踢去。之后,和意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鑫在见彭真打人后,也上前抓住彭真拿钥匙的右手。彭真双手都被控制后,彭真便多次用其后脑勺朝身后的李见高用力撞去,导致李见高的鼻子受伤,事后双方被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民警带至燕泉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9月15日,李见高到湘南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其头部脑组织肿胀,鼻骨骨折。2017年9月27日,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见高右侧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经过调查,彭真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2017年9月15日,北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彭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20日,彭真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彭真、李见高的陈述,张雪林、李鑫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手机录像光碟(1张),现场截图照片(4页7张),彭真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1张,李见高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2页3张,张雪林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1张,彭真的病历本(复印件2页)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CT检查报告单1份,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北湖分局鉴定聘请书,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彭真、李见高、张雪林、李鑫等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真的行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17年09月15日10时许,彭真手撕小区物业张贴在墙上的公示被保安李见高、水电工张雪林发现后,其不但不听劝告,还对李见高进行殴打,在小区坪地上,彭真又用钥匙将其戳伤,用头部将其鼻骨撞伤,造成李见高构成轻微伤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北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依法对彭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另查明,委托代理人匡蕊娥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其2017年9月18日,匡蕊娥到燕泉派出所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北湖分局对彭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北湖分局北公(燕)决字【2017】第14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