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7]第03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四凤,女,汉族,1973年0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嘉禾县嘉禾县城关镇丙穴居委会西街中心巷17号,现住 郴州市嘉禾县嘉禾县珠泉镇镇丙穴居委会西街中心巷17号;身份证号码:432826197309270326。
行政复议申请人:曾璐鑫,女,汉族,1997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嘉禾县嘉禾县城关镇丙穴居委会西街中心巷17号,现住 郴州市嘉禾县嘉禾县珠泉镇镇丙穴居委会西街中心巷17号;身份证号码:431024199710290325。系李四凤的女儿。
被申请人:嘉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小毛,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李四凤、曾璐鑫分别不服嘉禾县公安局嘉公(车)决字【2017】第0144号、第01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李四凤、曾璐鑫认为:两人到北京上访没有扰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禾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错误,应当赔偿申请人李四凤2100元。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嘉禾县公安局办理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到位,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适当。
一、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清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李四凤、曾璐鑫因反映曾璐鑫被抢劫的事情于2017年2月27日从嘉禾到北京上访,3月初先后到公安部、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信访登记。3月10日上午9时许,李四凤、曾璐鑫到不是信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的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李四凤、曾璐鑫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李四凤、曾璐鑫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二、嘉禾县公安局办理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程序合法。
嘉禾县公安局受理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后,及时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处罚前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告知被处罚人,在被处罚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
三、嘉禾县公安局办理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处罚适当,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嘉禾县公安局办理李四凤、曾璐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郴州市公安局给予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承办人案件审查情况:
因反映曾璐鑫被抢劫一事,2017年2月27日早晨,李四凤、曾璐鑫母女从嘉禾县出发,于2017年2月28日12时许来到到北京上访,3月初李四凤、曾璐鑫先后来到公安部、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信访登记。3月10日上午9时许,李四凤、曾璐鑫携带信访材料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予以训诫,2017年3月12日11时许,李四凤、曾璐鑫被珠泉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嘉禾县,李四凤、曾璐鑫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北京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嘉禾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四凤、曾璐鑫分别行政拘留七日,3月12日,因曾璐鑫患有严重疾病,嘉禾县拘留所不予收拘,2017年3月21日,李四凤、曾璐鑫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李四凤、曾璐鑫的陈述,李萍英、雷井忠、胡俊华、欧勇新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二份),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份),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不予收拘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二份)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四凤、曾璐鑫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
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一、北京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申请人李四凤、曾璐鑫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之规定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017年3月10日李四凤、曾璐鑫因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予以训诫,已经扰乱了北京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二、申请人李四凤请求赔偿其2100元无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嘉禾县公安局对李四凤、曾璐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嘉禾县公安局嘉公(车)决字【2017】第0144号、第01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