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7]第09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程继光,男,汉族,1976年09月23日出生,现住资兴市三都镇石鼓村7组。身份证号为432802197609233518。系程道安之子。
被申请人:资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国,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三)决字[2017]第01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程继光认为:一、1月11日,程夏风纠集20余人损毁其财物,情节严重,二、损毁的财物价格鉴定不出,该案应立为刑事案件。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资兴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清楚。
2017年1月10日18时许,程夏风听说母亲许公香被邻居程道安持菜刀砍伤,立即从广东省东莞市赶回资兴,11日0时许,程夏风来到老家,看见程道安将棺材安放在自家老房子巷子楼上,程夏风就踹开程道安家独立厨房门,持凳子对厨房内的电器等物品进行乱打乱砸,并将程道安家棺木推下致使棺材散架。
(2017年4月24日许公香伤势经鉴定为轻伤贰级。)
二、资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
2017年3月23日,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程夏风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程夏风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现场执法视频。
三、有关处警情况。
程道安因两家纠纷引发故意杀人一案,资兴市公安局十分重视,一面开展侦查,一面做好维稳工作,2017年1月10日程夏风回来后,资兴市公安局尽量做其思想工作,得知程夏风带了二十多名亲属要到程道安家闹事的信息后,资兴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和一起赶到的村干部做了大量劝解和法律宣传工作,实施违法行为的只有程夏风一人,其他人员没有参加,全程有执法记录视频。
四、关于被损毁物品的鉴定。
资兴市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月11日,对程道安家厨房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受损物品进行清点,并将受损的物品委托资兴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物价认定。因受损物品没有原始发票及收据,资兴市价格认定中心要求补充材料;因此,资兴市公安局要求受害人宋林球(程继光之母)提供发票及收据,但宋林球提不出,仅宋林球的大儿子程继光提供一些受损物品清单。2017年3月1日,程继光又重新提供一些受损清单,资兴市公安局民警又第三次将物品报至资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2017年3月15日,在民警陪同资兴市价格认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并由程继光两兄弟做见证,对宋林球家受损物品进行现场认定价格。2017年3月20日,资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为现实情况无法认定损失价值。
综上所述,资兴市公安局在办理程夏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程序公正、合理合法。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郴州市公安局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2017年1月10日18时许,程夏风听说母亲许公香被邻居程道安砍伤,于是从广东省东莞市赶回资兴,1月11日0时许,资兴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的民警得知程夏风与亲属约20多人准备到程道安家去闹事,教导员黄晨陆于是佩戴执法记录仪带领协警杨龙辉、韦和日、赖小进事先赶到了程道安家附近,待程夏风等亲属乘坐2辆小车到来后,三都派出所的民警和村干部立即上前开展了劝导工作,在做好其亲属的稳定工作时,程夏风不听劝阻,踹开程道安家独立厨房门,持凳子对厨房内的电器等物品进行乱打乱砸,并将程道安家棺木从阁楼上推下致使棺材损坏。程夏风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17年1月11日21时许,三都派出所接到了宋林球(程继光之母)的报案后,对该案做了受案登记,2017年1月11日、1月17日经资兴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办理了被损坏物品鉴定聘请书,聘请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砸损物品市场价值进行鉴定,2017年2月7日,经审批,该局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17年3月23日,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程夏风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8日,程继光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程夏风陈述,杨龙辉、韦和日、程继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九页十八张),执法记录仪刻录视频光碟一张,情况说明,黄晨陆的“关于程夏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经过”,程继光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二页),资兴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宋林球家财物被损毁案的相关情况及建议”,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程夏风是否纠集多人损毁公私财物。二、因本案损毁的财物价值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资兴市公安局按行政案件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一、2017年1月11日0时许,程夏风及其亲属来到程道安家闹事,程夏风不顾现场执法民警的劝阻,独自一人故意将程道安家的财物损毁的事实有上述多项证据证实,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程继光提出程夏风纠集多人一起将其家财物损毁的主张不予支持。二、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本案发生后,2017年1月11日、1月17日,经资兴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资兴市公安局制作了鉴定聘请书,聘请了具有鉴定资质的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担任此案被损坏财物的鉴定,因此,本局认为资兴市公安局办理鉴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2、2017年3月20日,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书面的“关于宋林球家财物被损毁案的相关情况及建议”,因申请人程继光及家人无法提供被损毁财物的发票及价格,到目前为止,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也无法对被损毁财物作出价格鉴定,被损财物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能确定;资兴市公安局目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的规定处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程继光提出撤销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三)决字[2017]第01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立为刑事案件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尽管程夏风没有纠集多人损毁程道安家的财物,也无法对被损财物的价格予以鉴定,但是程夏风损毁了老年人程道安(64岁)家的财物,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资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程夏风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二日,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三)决字[2017]第01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