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云芬。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宜章县公安局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李云芬不服宜章县公安局分别作出的宜公(城)决字[2018]第09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李云芬认为: 征地协议是城投公司工作人员撕毁,没有确凿证据是李云芬、李登科两姐弟所为。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李登科、李云芬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06月15日15时许,在宜章县玉溪镇黄土山村湘粤边贸城指挥部办公室内,黄土山村9组村民李云芬、李登科两人以借故需要看协议为由,将黄土山村9组的征地协议拿到手中,随后将协议书有签字联的后两页撕毁。湘粤边贸城指挥部工作人员随后报警,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受案后,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以上事实有李登科、李云芬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二、宜章县公安局分别对李登科、李云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李登科、李云芬的违法事实,2018年6月27日,宜章县公安局分别对李登科、李云芬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律情形。李登科、李云芬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宜章县公安局办理该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宜章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7日分别作出的宜公(城)决字[2018]第0986号、第09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郴州市公安局予以维持。
案件审查情况:
2018年,宜章县委、县政府为了增强宜章县域经济活力,加速城镇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决定由宜章县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福建商会天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宜章县玉溪镇黄土山村7组和9组的土地上打造湘粤边贸城项目;为了促进该项目的顺利,宜章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湘粤边贸城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湘粤边贸城项目建设指挥部。
2018年6月15日上午,该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宜章县玉溪镇黄土山9组征地协议签字会议,其中黄土山9组约35户,应征面积为 236.589亩属于征收范围,通过双方不断的协调和沟通,有9户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协议上签了字,其中包括李登科和李云芬父亲李小学,当日中午13时,李登科接到李小学的电话后来到了项目指挥部并查看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看完了协议书后,李登科回到了黄土山村第9组自己家里与姐姐李云芬商量,经商量两人对协议书里面的内容存有争议,当日15时,李登科和李云芬来到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找到工作人员邓海良、胡华清、曹仁良要求查看9户村民已经签字的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邓海良于是将两份签字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递给了李登科,李登科接到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后随即将其中的一份协议书递给了李云芬查看,两人在分别查看协议书后,还是对协议书的里面内容不满意,并不听劝阻,将9户村民(包括李小学)已经签字的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页、第三页撕毁。2018年6月15日15时05分,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了报警后,立即来到了现场对该案进行了调查,2018年6月22日宜章县公安局对李登科、李云芬的分别送达了传唤通知书,要求两人于当日17时到城南派出所接受讯问,但两人未到案,6月27日19时许,李登科、李云芬被传唤到宜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经过调查取证,李登科、李云芬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当日,宜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依法对李登科、李云芬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的决定,李登科、李云芬不服行政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李云芬、李登科的陈述,邓海良、胡华清、曹仁良、周继美的证言,李云芬、李登科现场检测报告两份,《征收土地协议书》第一页、被撕毁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照片(4页4张),湘粤边贸城项目专题会议纪要,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和宅基地补偿协议书,迁坟协议(2份)邓海良、胡华清、曹仁良的单位证明,湘粤边贸城项目建设指挥部《湘粤边贸城项目“6.15”事件的相关情况》,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记表,受案回执,传唤通知书(2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 宜章县公安局办理该案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局认为一、2018年6月15日下午,李登科、李云芬对其父亲李小学与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有争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持有李小学本人的委托手续与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解决,本案中,李登科和李云芬来到项目建设指挥部后,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将9户村民(包括李小学)已经签名的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撕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二、目前该两份签名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被李登科、李云芬撕毁后已经无法修复,李登科、李云芬的行为已经侵犯其他村民与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造成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三、2018年6月27日,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李云芬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宜章县公安局宜公(城)决字第09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