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明山。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宜章县公安局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杨明山不服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宜公(南)决字[2018]第12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杨明山认为: 一、宜章县公安局对其盗窃的财物未做鉴定;二、9月3日,宜章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处罚不当,裁量不公。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杨明山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8月31日17时许,杨明山驾驶摩托车经过宜章县中夏公园旁边小路上花店的时候,看到花店门口摆放着许多株幸福树,就产生了盗窃的想法。9月1日凌晨3点多钟,杨明山驾驶摩托车从家里出来,来到了中夏公园花店门口,盗窃了其中的一棵最大的幸福树和两个花盆(一大一小),并用摩托车运到了自家楼下,当日上午8点钟,杨明山将两个花盆和幸福树放搬回了家里。2018年9月2日20时许,接到报警后,南京洞派出所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杨明山抓获,并在其住宅起获了被盗的一株幸福树和两个花盆,以上事实,有杨明山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监控截图、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杨明山盗窃的行为应当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杨明山盗窃涉案物品价值超过一千元,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宜章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量罚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宜章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宜公(南)决字[2018]第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郴州市公安局予以维持。
案件审查情况:
2018年8月31日17时许,杨明山驾驶摩托车经过宜章县中夏公园时,看到中夏公园附近的文明南路67号花店门口摆着许多株幸福树盆景,就产生盗窃的想法。9月1日凌晨3时许,杨明山驾驶摩托车来到了文明南路67号花店门口,盗窃了其中的一棵最大的幸福树和两个花盆(一大一小),并用摩托车运到了自家楼下。当日上午8时许,杨明山将盗窃幸福树和两个花盆搬到了家中。2018年9月1日11时许,宜章县公安局南京洞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进行了受案登记,2018年9月2日20时许,南京洞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违法嫌疑人杨明山抓获,并在其住宅起获了被盗的一株幸福树和两个花盆,2008年9月3日,被侵害人彭长英向宜章县公安局提供了被盗物品的进货票据,经过调查取证,杨明山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盗窃,9月3日宜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依法对杨明山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9月7日,杨明山因患有急性支气管哮喘,需住院治疗,宜章县公安局作出了宜公(停止)决字[2018]第039号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018年9月17日,杨明山不服行政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杨明山的陈述,彭长英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放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两页三张),金钱树批发零售进货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本案是否应当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二、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明山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
焦点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宜章县公安局根据被侵害人彭长英提供的进货票据能够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焦点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 “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属于盗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查,2008年9月3日,被侵害人彭长英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杨明山盗窃的财物价值超过了一千元,其违法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宜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情节较重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处罚适当。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宜章县公安局宜公(南)决字[2018]第12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