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二、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执行《郴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记录,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针对服务业单位及个体户涉及面广,变化快的特点,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定期开展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为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奠定基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后,应及时向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并协助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
四、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同时,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对服务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下级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局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评价考核服务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诂认定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五、强化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措施
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业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郴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郴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责任部门包括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职责为:
(一)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管理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对服务业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
4.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测;
5.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录;
2.负责组织(协助)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3.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抄报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
4.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具体负责的行业
(一)市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典当、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特殊教育、游乐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市农业局
除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以外的其他农业服务业。
(三)市水利局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灌溉服务、其他水利管理。
(四)市林业局
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五)市乡镇企业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六)市畜牧水产局
渔业服务业、兽医服务、其他畜牧服务。
(七)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地方铁路运输。
(八)市建设局
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九)市邮政局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十)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播服务。
(十一)市广电局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与发行、音像制作。
(十二)市文化局
其他计算机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电影放映。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银监分局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十四)市金融证券办
证券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分析与咨询。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
(十五)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
(十六)市工商局
广告业、市场管理。全市服务企业及个体户资料。
(十七)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
(十八)市科技局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十九)市气象局
气象服务。
(二十)市质监局
技术检测。
(二十一)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测绘服务。
(二十三)市民政局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
社会团体。
(二十四)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二十五)市劳动保障局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二十六)市卫生局
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二十七)市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八)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
(二十九)市体育局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三十)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三十一)市民宗局
宗教组织。
市统计局要按照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变化的实际,依据本文件精神,及时把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L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