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政办函〔2014〕19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精神,郴州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优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以加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建立完善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目标;以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感、快乐感为根本,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总体思路
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以预防监测、信息报告、调查评估、监护干预、救助保护、回访跟踪帮扶为基本框架,建立监护管理网格化、监护监督常态化、评估分类科学化、帮扶救助专业化、调度指挥行政化的工作机制。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使我市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现“五个一”的目标,即:建立一个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构建一个集预防、发现、转介、干预、帮扶、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社会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以家庭监护抚养为基础、社区监督服务为依托、学校教育保护为支撑、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政府监护兜底线的“五位一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孵化一支专业强、素质高、服务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创造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坏境。
四、工作重点
(一)构建信息报告指挥平台。建立指挥系统,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整合资源,将青少年维权热线12355作为对外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并同市长公开电话12345对接,形成报告诉求畅通、调度统一派单、办理结果反馈、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挥系统。
(二)构建帮扶保护平台。建立帮扶系统,设立服务中心。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由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和社区联合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响应维权快速反应机制。通过部门负责、机构服务,实施危机解救、延伸救助、临时照料、教育警戒、转移监护权等措施,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平台。
(三)摸底造册建档。以社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摸底造册、信息录入,建立台账,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对以下七类困境未成年人建明细档案:孤儿或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遭受侵害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或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因被遗弃、拐卖、胁迫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成长受阻碍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等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外出流浪、工读教育、违法犯罪等经历,产生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因父母外出,临时监护不到位成长受影响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四)筛查评估分类。由市未保中心牵头成立专家组,制定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受胁迫、暴力、性侵、遗弃、忽视、虐待六种伤害重点关注,并根据伤害的程度和频次,将未成年人按困境划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四级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转介帮扶保护。
(五)实施帮扶保护项目
1.针对监护缺失、教育失当的未成年人开展“关爱与亲情”家庭服务计划。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技巧和方法,帮助问题家庭促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家庭的情感支持功能,加强受助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亲子能力教育,增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守护力。
2.针对厌学未成年人开展“兴趣与未来”学校社会工作校园服务计划。由学校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辍学、失学、逃学等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通报制,村(居)委会未成年人专干应督促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并记载录入信息系统。由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搭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区、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促进未成年人融入学校生活。
3.针对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开展“平安与健康”服务计划。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利用行政与司法手段,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4.针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友缘同行”流动服务计划。推动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引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爱心人士开展“代理妈妈”“代理爸爸”活动,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等服务。
5.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大爱无疆”延伸救助计划。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救助机构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流浪预防和跟踪回访延伸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
五、组织机构
郴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按程序报市编委审批;原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以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乡镇、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开展摸底排查、信息收集,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负责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宜。
六、试点范围
郴州市城区、资兴市程水镇、苏仙区望仙镇、永兴县塘门口镇为主试点区,其他区域为试点跟进区。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精神,开展前期调研,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宣传,搭建保护平台,构建服务体系,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摸底造册,评估建档,分类实施帮扶项目,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监护的干预、救助帮扶,改善困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三)总结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0月)。全面总结工作成果,提炼经验做法,形成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验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定期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活动,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激发群众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市综治办、市政府督查室将督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附件: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规则
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新型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措施,是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四)快速处置未成年人成长风险。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基本任务。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联动机制;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积极努力。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未成年社会保护是牵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家庭、部门、学校、社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各项保护措施。
第六条 未成年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第七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未成年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具体事务;
(二)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对未成年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信息收集,政策宣传,经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组织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政策性救助范围;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发挥兜底作用,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市中级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依法办理家庭监护严重失当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市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对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市文明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内容。
市综治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进行追责。
市编办:负责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相关的机构编制事项。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督办和通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拐买、胁迫未成年人的刑事、行政案件,对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报警及时出警处置;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市司法局:负责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重点支持未成年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切实保障各类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农民工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家庭监护缺失学生做好在校服务管理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逃课信息通报制(向家长、社区);做好困难家庭学生的助学帮扶,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市财政局: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卖艺等方式的未成年人的劝导工作,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业务指导。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网吧等娱乐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应及时到现场处置,负责监督网吧经营者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身边或救助保护机构。
市扶贫办:加大对农村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的帮扶力度,在实施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等扶贫到户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脱贫致富。
团市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合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反映青少年利益需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妇联:开展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社区整合资源建立“儿童服务站”、开展“代理妈妈”“代理爸爸”临时照料等活动。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县市区政府职责:履行政府主导职责,督促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推进乡镇、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办事机构的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建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配置村(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干,发挥社区社工、专干及网格员作用,做好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等困境未成年人的排查,并及时录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组织爱心人士开展对监护缺失和留守儿童的各类关爱活动,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把履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对通过保护热线等方式诉求的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回复。
第十条 市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绩效、各部门履行职责和办理各类诉求案件结果为考核依据,制定简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实行通报制,对落实不力,成效不实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