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16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周湘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共和农场共和村罗家组2号,现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共和农场共和村罗家组2号,身份证号码4310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桂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朝铭,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撤销桂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桂公(治)决字[2019]第05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周湘涛申请:一、撤销桂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其被桂阳县公安局强行带走过程中,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脚被弄断了,要求做伤情鉴定。三、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四、赔偿相关损失。
申请人周湘涛提交的证据有:U盘一个(内有5个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9年8月29日11时40分许,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林才文报警称其停放在鹿峰街道搬运社的小汽车的四个轮胎被人为放气了.接警后,值班民警彭鹏带领辅警曹理伟、刘俊杰依法前往处警,发现周湘涛的父亲有作案嫌疑,因周湘涛家中无人,民警便返回派出所。当日13时27分,民警彭鹏等人再次到达现场,发现周湘涛在现场,便上前核实相关情况,周湘涛告诉民警,当天早上5点至6点钟的时候,他父亲发现有人将车子停在楼下堵到了路,就在楼下喊,吵到他睡觉,于是他叫他父亲放的气(该事实被执法记录仪记录),处警民警便要求申请人以后不要用这样的方式处理问题,但申请人不听劝阻,反而同处警的民警发生争执。现场处警民警彭鹏要求申请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申请人拒不配合,与处警的民警、辅警发生冲突,造成曹理伟、刘俊杰、龙振三名处警辅警不同程度受伤。本局民警、辅警的处警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到了申请人周湘涛的严重阻碍,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申请人周湘涛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林才文、林世杰、彭鹏、曹理伟、刘俊杰、龙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受伤照片,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
本案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发生后,桂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周湘涛时,依法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了申请人周湘涛的陈述和申辩,处罚前也依法告知了周湘涛,处罚决定书也依法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也签字确认了,并且依法通知了其家属。送至桂阳县拘留所后,拘留所依法停止了拘留的执行。申请人周湘涛的行为尽管造成了三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申请人直接使用暴力殴打所致,故其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本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桂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十日的处罚,完全正确。
三、对于申请人周湘涛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追究鹿峰派出所民警相关责任以及解决其医疗费赔并偿相关损失的问题。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整个办案执法过程中,均系依法履行的公务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申请人被决定行政拘留,但实际未执行,也不存在行政赔偿的问题,至于申请人提到在被传唤过程中受伤的问题,桂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存在赔偿的情形。上述问题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筹。
综上所述,本局对申请人周湘涛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局维持本局的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2019年8月29日11时40分,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林才文的报警:称其停放在鹿峰街道搬运社的车牌号为闽C09NY3福特小汽车的四个轮胎被人放了气。接警后,值班民警彭鹏立即带领辅警曹理伟、刘俊杰、龙振身着警服、佩带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来到现场,通过走访群众,调取监控,发现周湘涛的父亲有作案嫌疑,因周湘涛家中无人,民警便返回派出所。当日13时27分,民警彭鹏等人再次到达现场,发现周湘涛在现场,便上前核实相关情况,周湘涛告诉民警,当天早上5点至6点钟的时候,他父亲发现有人将车子停在楼下堵到了路,就在楼下喊,吵到他睡觉,于是他叫他父亲放的气(该事实被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于是要求周湘涛以后不要用放气这种方式处理问题,但周湘涛不听现场处警民警劝阻,反而同处警的民警发生争执。民警彭鹏于是口头传唤周湘涛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周湘涛拒不配合,与处警的民警、辅警发生冲突,造成曹理伟、刘俊杰、龙振三名处警辅警不同程度受伤。最后,周湘涛被赶来支援的桂阳县公安局特警控制住,并强制传唤至桂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事后辅警曹理伟、刘俊杰、龙振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进行了治疗。根据调查的情况,2019年8月29日,桂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周湘涛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决定。2019年8月29日,周湘涛被送至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因周湘涛因病需出所治疗,桂阳县拘留所作出了桂拘建停(2019)第018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通知书,周湘涛被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周湘涛不服行政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周湘涛的陈述,彭鹏、曹理伟、刘俊杰、龙振的亲笔证词,林才文、林世杰的证言,林才文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曹理伟、刘俊杰的受伤照片(3页6张),曹理伟、刘俊杰的医院诊断报告单,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视频光碟2张,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湘涛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案中,2019年8月29日,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处警的民警在现场听到周湘涛称是他唆使他父亲放的气的情况后,做工作要求周湘涛以后不要用放气这种方式处理问题,但周湘涛不听现场处警民警劝阻,反而同处警的民警发生争执,民警于是依法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周湘涛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周湘涛明知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仍然不配合工作,不肯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还与处警的民警、辅警发生冲突,造成曹理伟、刘俊杰、龙振三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8月29日,桂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周湘涛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局予以支持。对于周湘涛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被桂阳县公安局强制传唤带走的过程中,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脚被弄断,要求做伤情鉴定等事项,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桂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桂公(治)决字[2019]第05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