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第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第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救助站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带薪年休假范围
全站在职在岗干部、职工
二、实施带薪年休假时间
(一)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是该年度12月,可在12月内休假)。
(二)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及其它法定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重大疾病请休病假不计入年休假,一般轻微病症应计入年休假(以正规医院出具的签章病情诊断书为准)。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各类离岗人员。
三、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要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按《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科室人员的休假。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各科室均应安排职工休假。
(二)干部职工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年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职工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假期另作安排。
(三)干部、职工凡是请事假的,应先休完年休假。休假实行人员轮流制,同一部门科室需保证有人在岗上班,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运转。
(四)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休假申请单》,以书面形式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站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站长审批;科室其他成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站分管领导及站长审批。
(五)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情况,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本方案由站办公室报市民政局政工科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