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湖南省“十二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湘政办发〔2012〕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集聚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加快成果转化,提高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着力提升产业和园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我市产业大转型提供引领和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8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加值、税收年均增幅分别达到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加值分别突破1000亿元、4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5%;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0家以上;研发和转化创新科技成果300项以上,年专利授权量达到700件;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1%以上。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三)按照“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加快推进、协同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集聚和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鼓励、支持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四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企业集聚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争取到2015年,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现技工贸收入1000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500亿元。
(四)全力支持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资兴经济开发区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构筑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平台,把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成高新技术创新活动密集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新兴产业聚集区和改造提升系统产业辐射区。争取到 2015 年培育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3 家、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4家以上。
(五)鼓励、支持创新能力强、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发展,把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的主战场。在园区招商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坚持引进资金资本和引进技术资本相结合,坚持引进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引进研发机构相结合,坚持引进人才和引进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相结合,“带土移植”引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增强引进企业的科技竞争力。
(六)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争取国家、省重大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突破白银清洁生产、高纯氧化铋、一步炼铅、电子信息、新能源电池、LED外延/芯片等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县(市)受益财政要给予 1∶1 以上配套经费支持。对落户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七)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一批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创业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高水平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搭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减免、项目扶持的优惠政策。争取到2015年,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家以上,取得专利400件以上,实施转化科技成果200项以上,建成科技创新平台40家以上。
(八)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发展科技服务、现代信息服务、创意产业、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高技术服务业,引导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技术服务“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风险投资、担保机构、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集研发、孵化于一体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优先支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先进技术的辐射转移。
三、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九)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引领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重大技术需求,组织实施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新材料加工技术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开发、先进装备制造技术开发、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环保新技术应用、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重点发展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使之尽快成为全市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
(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坚持引进高新技术和开发先进实用技术并举,促进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转变传统产业发展方式,优化传统产业布局。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化工、锻铸造、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高新化。推动传统产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和品牌化建设。
(十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鼓励支持创新能力强、产业发展前景好的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从 2013年起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县(市)受益财政分别奖励 10 万元、30万元。科技立项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专项。指导和支持企业依托高校院所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夯实企业的研发基础,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和帮助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县(市)受益财政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通过创新驱动,争取到2015年,培育1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家。
(十二)深入推进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推进市厅、市校合作,针对郴州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每年组织1-2次大型产学研对接活动,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要素紧密融合,解决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共性技术问题。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鼓励企业联合专家、教授,通过市场机制,采用利益共享方式,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高校和专家教授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市产学研专项引导资金7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专项。实施产学研示范工程,推动产学研合作由“点对点”、松散和单项合作向系统、紧密和长期合作转变;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试点示范,争取到2015年,培育30家产学研结合示范企业。
(十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鼓励企业将其科技创新成果依法申报专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指导、帮助企业职务发明专利争取省专利资助资金;获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县(市)受益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助。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争取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政策、项目支持。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着眼产业技术前沿,突出产业链构建,集中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鼓励以知识产权入股创建科技企业。
(十四)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我市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创新机构;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成果转化基地、中试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着力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创新能力。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县(市)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培育和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情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孵化器建设,孵化和培植依托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型小微企业,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孵化企业成功率。加强加速器建设,为孵化成熟的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载体和平台。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孵化器、加速器培育成长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市科技计划项目。
(十六)培育科技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着眼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或培养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发挥好湘南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院校的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支持其培育本地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成果、实施转化成效明显、对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牵头的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重点倾斜。市科学技术奖70%以上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人才的成果转化项目。
(十七)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涉及市本级需要安排的配套、奖励支出,从当年年初预算安排的有关科技资金中列支。
(十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落户我市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我市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等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突出企业投入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研发投入。把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作为争取国家、省科技项目和安排市级科技项目的必要条件。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达到2-3%;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每年研发投入费用要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6%以上;产值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要达到 4%以上;产值在 2亿元以上的,要达到3%以上。争取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要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等质押贷款金融产品。支持园区按中、省有关规定试点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服务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新三板、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渠道融资。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步伐,到2015 年,争取 5 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市、县市区政府调剂一部分产业引导资金,引导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项目布局、产业政策、资金安排等重要事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参照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形成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十二)严格目标考核。制定激励约束和奖惩机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内容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作为“产业大转型”新型工业化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三个指标。建立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建立全社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统计、监测、评估认定机制,实时把握相关情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