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04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洪槟,男,51岁,汉族,中专文化,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大全路居委东江中路建设银行,现住址: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大全路居委东江中路建设银行,工作单位:资兴市方正证券公司,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谷陆文,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永兴县公安局永公(柏)缴决字[2019]第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称:2019年3月18日永兴县公安局作出的永公(柏)缴决字[2019]第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
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永兴县公安局永公(柏)缴决字[2019]第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2012年12月11日,接永兴县检察院移交的彭兵等人职务侵占案后,永兴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经查永兴县程江口砂场自2005年兴办以来,至2011年程江口砂场的承包协议到期,采矿许可证也到期,于是彭兵、李孔煌等七个股东和黄洪槟商量,由黄洪槟垫资20多万元续办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好后,彭兵、李孔煌等七个股东和黄洪槟筹资80万元入股,占程江口砂场一半股份,资兴、苏仙、锦里村的筹资80万元入股,也占程江口砂场一半股份,后黄洪槟等人把一部分资源以160万元承包给别人,后程江口砂场股东彭兵、李孔煌、黄洪槟等人又利用职务之便以办采矿许可证费用40多万元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增到140万元,并从程江口砂场报账出来,虚报的98万元由彭兵、李孔煌、黄洪槟等四人私吞,每人分得24.5万元。 2019年3月18日,永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之规定作出了永公(柏)缴决字[2019]第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同时,2019年4月23日,永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呈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黄洪槟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共计24.5万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郴州市公安局维持我局对其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共计24.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经查:永兴县程江口砂场于2005年兴办,该沙场有股东彭先春(已判刑)、黄洪槟、彭兵、李孔煌及黄翔平、邓永平(已判刑)、彭龙平、廖小田等人。
2010年左右,由于永兴县程江口砂场的采矿证即将到期,为办理程江口砂场的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程江口砂场的所有股东委托股东黄洪槟与黄翔平等人办理采矿的延续登记手续,彭兵、李孔煌负责协助办理。2012年下半年,程江口砂场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办好后,黄洪槟、彭先春、彭兵、李孔煌便在郴州165宾馆合谋将办证实际支出的42万元费用虚增到140万元,实际虚增办证费用98万元。为此,黄洪槟与彭先春购买了二张共计98万元的假发票用于冲抵办证费用。2011年10月,程江口砂场股东为支付办证费用重新组股,并签订合伙协议。在股东出资后,黄洪槟、彭先春、彭兵、李孔煌便在2012年5月份左右从砂场将虚增的98万元办证费套现并予以私分,每人分得24.5万元。
2012年12月11日,永兴县公安局对彭兵等人职务侵占案立案。2013年1月10日,黄洪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9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黄洪槟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1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罪的唐昌日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彭先春、彭兵、李孔煌等人与唐昌日系共同贪污犯罪,犯罪嫌疑人黄洪槟涉嫌职务侵占罪与该案有牵连,2013年2月26日,永兴县公安局遂将犯罪嫌疑人彭先春、彭兵、黄洪槟、李孔煌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并案侦查。2013年 2 月 17 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暂扣黄洪槟涉案赃款24.5万元。2013年10月8日因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洪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2018年12月27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将黄洪槟涉案赃款24.5万元移送永兴县公安局处理。2019年3月18日永兴县公安局作出永公(柏)缴决字[2019]第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追缴黄洪槟人民币24.5万元,2019年4月28日,黄洪槟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黄洪槟陈述,李兰英、李学猛、李志辉等人的证言,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湘永检刑不诉[2013]161号不起诉决定书、“郴永检公诉决移〔2019〕3号移送扣押财物决定书”,永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永公(龙)拘字[2013]0007号拘留证,永公(龙)延拘字[2013]0005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永公(柏)缴字[2019]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永兴县公安局作出的追缴物品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缴、追缴是办理治安案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其调整的范围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2018年12月27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将黄洪槟职务侵占案涉案赃款24.5万元移送永兴县公安局处理,因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设定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该刑事案件的涉案赃款无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三)项4目之规定,决定:
一、撤销永兴县公安局永公(柏)缴字[2019]0063号追缴物品清单。
二、责令永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当否,请批示!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