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中心城区去世的公民应当实行火葬,禁止非法将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标准建墓立碑,禁止乱埋乱葬。对按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由有关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少数民族人员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在市中心城区去世的公民,其遗体由殡仪馆根据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到殡仪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的病人遗体,应当按照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再接运,就近火化,不得运往外地。
三、禁止在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四、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在市中心城区的公民去世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在单位院内、居民区、城区道路或者公路两侧等公共场所停殡祭奠、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悼念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焚烧抛撒冥纸、冥钞。禁止在市中心城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民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监察等单位和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及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存在违规搭设灵棚现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组、小区,不得将其列入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社区(小区)和文明村镇候选名单,已经取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社区(小区)和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