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10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雷爱秀,女,汉族,49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行廊村4组786号,现住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行廊村4组786号,身份证号码4328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6年6月2日,雷爱秀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2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8月6日,雷爱秀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申请人:嘉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小毛,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不服嘉禾县公安局嘉公(行)决字[2019]第0201号公安行政处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雷爱秀认为:其到北京上访没有扰乱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的规定,嘉禾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嘉禾县公安局办理雷爱秀扰乱公共秩序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雷爱秀因与邻居王七仔建房存在纠纷,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016年6月2日,雷爱秀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2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8月6日,雷爱秀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6月12日下午,雷爱秀携带上访材料从嘉禾县行廊镇乘车出发后于6月14日早上乘火车到达北京,当日上午,雷爱秀先来到了国家信访局作了登记,又来到中纪委上访,后携带上访材料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其行为已经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2019年6月17日下午,雷爱秀被嘉禾县行廊镇政府工作人员王俊锋、王志军接回嘉禾县,当日17时20分,嘉禾县公安局行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2019年6月20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对雷爱秀行政拘留七日。
二、嘉禾县公安局办理该案程序合法。
三、该案处罚适当,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嘉禾县公安局对雷爱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郴州市公安局维持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雷爱秀以其家里与邻居王七仔建房存在纠纷要求处理为由,多次进京非访,2019年6月12日下午,雷爱秀携带上访材料从嘉禾县行廊镇乘车出发来到郴州,6月13日晚上乘火车到达长沙,下午16时26分又从长沙出发,于6月14日早上乘火车到达北京,当日上午,雷爱秀来到国家信访局作了登记,又来到中纪委上访,后携带上访材料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其行为已经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2019年6月17日下午,雷爱秀被嘉禾县行廊镇政府工作人员王俊锋、王志军接回嘉禾县,当日17时20分,嘉禾县公安局行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2019年6月20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对雷爱秀行政拘留七日,并经审批于当日送往郴州市拘留所执行,雷爱秀不服处罚,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
上述事实有雷爱秀的陈述,王俊锋、王志军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1份,雷爱秀到北京上访的火车票5张,嘉禾县公安局行廊派出所“关于雷爱秀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传唤证,光碟1张,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爱秀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本局认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申请人雷爱秀到中南海周边非访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正常秩序,2019年6月20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对雷爱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嘉禾县公安局嘉公(行)决字[2019]第0201号公安行政处罚书。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