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12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双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办事处福泉社区工业大道25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办事处福泉社区工业大道25号,现在北湖区委专业巡逻支队下湄桥大队工作。身份证号码432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红群,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北湖分局北公(下)决字【2019】第08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黄双华称:2019年7月27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聚售隆超市购买红牛饮料与该店老板曹淑婷发生争执,曹淑婷突然拿起抓痒的木棍打来,随后两人发生推拉,在推拉的过程中申请人的手背不慎碰到了曹淑婷的胸部。所以本人申请撤销北湖分局第08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没有猥亵曹淑婷胸部,是事出有因,肢体冲突上不慎碰到。二、被申请人办理该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黄双华猥亵他人事实清楚
2019年07月27日14时许,黄双华独自一人来到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金桥名邸罗森尼娜边上的聚售隆超市,店员曹淑婷躺在店内椅子上玩手机,黄双华进店后径直走向店员曹淑婷,就听到曹淑婷的喊叫,随后双方开始拉扯。拉扯后黄双华在曹淑婷的斥责声中离开该店。事后曹淑婷打电话给其父亲曹圣军称其被黄双华“动手动脚”,曹圣军找到黄双华讨要说法,双方协调未果后,曹圣军于2019年07年27日晚报警。北湖分局下湄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到现场,黄双华也在曹淑婷店内,承认错误,并请求曹淑婷及其父亲曹圣军的原谅,希望再给他一个机会,但并未取得当事人曹淑婷及其父亲曹圣军的谅解,曹圣军依然坚持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下湄桥派出所民警将黄双华、曹淑婷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询问,黄双华辩解自己在拉扯过程中无意碰触到曹淑婷胸部,并称自己进店的目的只是为了支付所欠购买“红牛”饮料的钱。不承认其猥亵曹淑婷的违法事实。派出所民警调取曹淑婷手机微信收款凭证证实黄双华在当天上午11时15分已经进行了支付,证实黄双华陈述的进店付款与事实不符。同时,根据现场视频、音频资料证实黄双华对曹淑婷有猥亵行为。
二、认定黄双华猥亵他人证据确实充分
黄双华猥亵曹淑婷的证据有:黄双华询问笔录,曹淑婷询问笔录,曹圣军询问笔录,史爱芳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北湖分局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受案,对黄双华制作询问笔录前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作出处罚前对黄双华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由黄双华在告知笔录签字并确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黄双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黄双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北湖分局北公(下)决字【2019】第08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查情况:
2019年07月27日22时许,郴州市北湖分局下湄桥派出所接到曹圣军的报警:称27日下午其女儿曹淑婷在聚售隆超市店内被他人猥亵。接到报案后,下湄桥派出所于2019年07月28日做了受案登记,并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询问受害人曹淑婷、违法嫌疑人黄双华,曹淑婷在笔录中陈述了黄双华猥亵她的过程;而黄双华则称2019年7月27日14时,他来到聚隆超市准备付购买红牛饮料款时与曹淑婷发生了争吵,随后两人发生推拉,在拉扯过程中手背碰到了曹淑婷的胸。2019年7月28日,下湄桥派出所民警调取了聚售隆超市的监控视频,并制作了视频光碟,当日,根据调查的情况,北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猥亵他人依法对黄双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2日,黄双华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由于黄双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与曹淑婷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通知曹淑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曹淑婷9月1日收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黄双华、曹淑婷的陈述,曹圣军、史爱芳的证言,现场照片(3页6张),视频监控资料制作说明,视频监控光碟(1张),视频监控截图(4页8张),付款凭证照片2张,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湖分局办理该案是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1、 关于黄双华2019年7月27日14时到聚售隆超市的目的。经下湄桥派出所调查,2019年7月27日上午11时,黄双华到聚隆超市购买了两瓶红牛饮料,两粒梅子,共花费人民币14元,该费用黄双华已于2019年7月27日上午11时15分通过微信的方式支付给了曹淑婷。因此本局对于黄双华提出2019年7月27日14时到售隆超市的目的是准备支付当天上午购买红牛饮料等食品货款的理由不予支持。
2、 监控视频审查的情况。视频中看到了两人拉扯的情况,听到了曹淑婷在视频中对黄双华说:“吃豆腐啊”“你摸哪里啊”的声音。该音频证据与曹淑婷陈述黄双华猥亵其过程相吻合,应当予以采信。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猥亵:是指行为人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本案2019年7月28日北湖分局在北公(下)决字【2019】第08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称:2019年7月27日,违法嫌疑人黄双华来到聚售隆售隆超市,与在店里守店的曹淑婷发生推拉,在推拉的过程中黄双华的手触碰到曹淑婷的胸部。该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本局认为,北湖分局办理该案认定黄双华猥亵曹淑婷的违法事实不清。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之规定,建议:
一、撤销北湖分局北公(下)决字【2019】第08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北湖分局在三十日之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