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07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守平,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镇枫联村高湾组村民小组,现住址:资兴市清江镇枫联村高湾组村民小组,农民,身份证号码43280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资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国 ,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东)决字【2019】第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称:黄常忠家住宅排水管经过他家桔子树地下排出来的污水会对其护坡造成影响,其用手掰断黄常忠家的排水管属于民事纠纷,资兴市公安局东江水上派出所不应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二天的处罚。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资兴市公安局办理黄守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事实清楚
2019年03月04日14时许,黄守平来到黄常忠家将其屋外的排水管徒手掰断,随后黄常忠报告给了村委会,村委会进行了教育。但其不听劝告,2019年03月09日13时许,黄守平再次将黄常忠家屋外的排水管掰断,其违法情节较重。
二、资兴市公安局办理黄守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黄守平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
2019年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二
次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对黄守平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
三、其他说明。
2016年黄常忠家经规划许可建房,并安装了排水系统,排水管道经房屋基础连接到公路旁边的排水渠道。经查,黄常忠家建房符合法律规定,排水管安装符合规定,且没有经过黄守平家的地,没有侵犯黄守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资兴市公安局在办理黄守平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郴州市公安局依法维持资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黄守平的所属的地位于黄常忠家住房的侧下方。2019年03月04日14时许,黄守平以黄常忠家住宅排水管经过他家桔子树地下排出来的污水会对其护坡造成影响为由,来到位于资兴市清江镇枫联村高湾组黄常忠家将其屋外的排水管徒手掰断,黄常忠发现后将此情况报告给了资兴市清江镇枫联村村委会,村委会对黄守平进行了教育,但其不听劝告。又于2019年03月09日13时许,再次来到将黄常忠家将其屋外的排水管徒手掰断。
2019年4月17日10时43分,资兴市公安局东江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对该案展开了调查,4月17日,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黄守平行政拘留十二日。4月21日,黄守平因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资兴市公安局作出了资拘提前出所证字[2019]第00002号解除拘留证明书(黄守平的拘留期限为2019年4月17至4月21日止)。2019年6月6日,黄守平不服行政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针对黄守平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黄常忠家住宅排水管经过他家桔子树地下排出来的污水会对其护坡造成影响是造成其掰断黄常忠家排水管的原因,为了查明案件的起因,2019年6月19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准许资兴市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据。经调查,证实黄常忠家的排水管是沿着自己建房地基走的排水线,没有经过相邻黄守平的土地。
上述事实有黄守平陈述,黄常忠、黄顺忠、徐满进、李庆华、宋刚森、袁春香、黄守贵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四页六张),“黄守平与黄常总损害纠纷调解情况说明”,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东江水上派出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守平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本局认为黄守平提出黄常忠家住宅排水管经过他家桔子树地下排出来的污水会对其护坡造成影响的事项,经资兴市公安局东江水派出所调查,证实黄常忠家的排水管是沿着自己建房地基走的排水线,没有经过相邻黄守平的土地,因此对于黄守平提出的上述理由本局不予支持。本案中黄守平在2019年03月04日第一次故意损坏黄常忠家的排水管后,村干部已经及时对其进行了教育,但黄守平不听劝告,又于2019年03月09日第二次故意用手掰断黄常忠家的排水管,属情节较重的情形,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情节较重依法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黄守平行政拘留十二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东)决字【2019】第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