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郴公复决字【2019】0017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曹进,男,汉族,1983年0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籍贯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石拱村曹家组239号,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庭园小区3单元,身份证号码4310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资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国,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七)决字[2019]第04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曹进称:一、本人并没有对丁建武实施殴打。二、丁建武的伤情不是申请人殴打造成的。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资兴市公安局办理该案事实清楚。
资兴绿成康综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投产,到2018年由于股东李超(占股70%,法人代表)、曹进(占股30%)内部矛盾重重、生产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年年亏损,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正常生产经营,并拖欠当地群众土地流转租金及农民工工资共计438354元。2018年7月绿城康公司签订了放弃柏树村蔬菜基地土地经营权承诺书,回龙山乡党委、政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于2019年1月20日引进湖南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手绿成康公司柏树村蔬菜基地土地流转经营权,并由其垫付了绿城康公司拖欠40余万元土地流转租金及农民工工资。因绿城康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神农绿达公司农资款4.5万元,神农绿达公司起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绿成康公司法人代表李超与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包括办公室、员工宿舍、食堂、冷库等设施、设备转让给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已于7月中旬通过法院执行局支付完毕。原绿成康公司股东曹进和其父曹细肖对公司转让多有不满,不配合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工作,多次发生冲突。
2019年9月6日10时许,资兴市湖南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赵玉蓉与原绿成康公司股东之一曹进的父亲曹细肖因装菜胶筐归属问题在该公司打包厂冷库门口发生口角和拉扯,赵玉蓉被曹细肖推倒,神农绿达公司货车司机丁建武见状去扯架,曹细肖扯着丁建武的衣服不放,后被其他在场人拉开,曹细肖便用凳子砸打丁建武未中,却砸中货车车厢,曹细肖又拦住货车不准走。双方均报110,七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劝开,随后回龙山瑶族乡司法所干部也赶到现场进行劝解,丁建武驾驶货车离开现场到蔬菜基地装菜去了,该所民警和乡干部在打包厂继续调查案件情况。后曹细肖打电话给儿子曹进称自己被人打了,曹进从东江驾车赶到打包厂找到父亲曹细肖问明谁打了他,在打包厂现场调查案情的派出所民警和乡干部对曹进进行了劝解和制止,曹进不听,获悉与其父亲发生冲突的人在蔬菜基地,曹进从打包厂赶往蔬菜基地,到蔬菜基地找到丁建武,曹进用拳头对丁建武的头部和脖子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丁建武头部受伤。
二、资兴市公安局办理该案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9年9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资兴市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曹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权利和义务,对曹进告知了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赵玉蓉报案材料,受害人丁建武的询问笔录,违法人曹进的陈述材料,曹细肖等人的证言、现场资料、到案说明、丁建武的受伤照片及医院病情简介、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资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2019年9月6日10时许,资兴市湖南神农绿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赵玉蓉与原绿成康公司股东之一曹进的父亲曹细肖因装菜胶筐归属问题在该公司打包厂冷库门口发生口角和推拉,见赵玉蓉被曹细肖推倒在空筐子上,神农绿达公司货车司机丁建武便上去扯架,曹细肖于是扯住丁建武的衣服不放,被在场的群众拉开,曹细肖然后拿起凳子去砸丁建武没砸中,砸到货车车厢后,曹细肖又拦住货车不准走,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曹细肖劝开。接着,曹细肖打电话给儿子曹进称自己被人打了,曹进接到电话后从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出发驾车赶到打包厂找到曹细肖问谁打了他,得到丁建武在柏树村蔬菜基地的情况后,曹进来到蔬菜基地找到丁建武,用拳头对丁建武的头部和脖子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丁建武头部等处受伤,曹进随即被其父亲曹细肖和在场的群众拖开。事后丁建武于2019年9月7日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治疗。2019年9月7日,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对曹进行政拘留五日,曹进不服处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曹进、曹细肖、丁建武的陈述,赵玉蓉、陈已林、唐仁秀、唐尾林、曹必生、代木香、刘潞琳的证言,丁建武的受伤照片(1页2张),病情简介,合作意向书,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合作意向书,合同,回龙乡瑶族乡柏树村蔬菜基地情况汇报,现场照片,视频光碟1张,到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进殴打丁建武的证据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本案中曹进接到其父亲的电话后,来到资兴市柏树村蔬菜基地用拳头对丁建武进行殴打,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曹进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用拳头殴打丁建武的事实,其父亲曹细肖和在场的群众也在询问笔录证实曹进用拳头殴打丁建武的过程,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情简介也证实了丁建武被曹进殴打造成的伤情,因此,本局认为,2019年9月7日,资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对曹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局予以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资兴市公安局资公(七)决字[2019]第04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