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00]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1997—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市毗邻广东、临近港澳,是我省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是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之乡,能源、交通、水利和城镇建设发展较快,耕地保护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人地矛盾越来越紧迫。从我市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看,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特别是要采取十分严厉的措施,坚决杜绝建设项目用地末批先用的违法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是对全市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对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要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城镇、村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都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中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根据土地资源详查、结合年度变更调查、采用全国统一时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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