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
申请人:吕光明,男,身份证号码4328241954122****,汉族,初中文化,住宜章县岩泉镇红桥村委会第9村民小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住址:宜章县城关镇玉溪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撤销宜公(团)决字〔2019〕第0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宜章县栗源镇2018年在建的垃圾中转站部份地基占用了我组的包公庙岭,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处理。我带领村民倒泥填坑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宜章县公安局对我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吕光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确实存在,依法应当处罚。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吕光明、邱汉林等人在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在建的城乡生活垃圾中转站用铲子、斗车等工具往设备基坑、污水处理池倒泥巴损坏了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基坑及污水处理池。
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在建的城乡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是民生工程,该项目建设有郴州市发改委的文件,有宜章县规划局的红线图,有宜章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林业行政答复通知,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在建的城乡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用地与宜章县岩泉镇红桥村9组的山林并无纠纷。
经审理查明:经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复,宜章县栗源镇垃圾中转站于2018年7月开始施工。宜章县岩泉镇红桥村9组村民邱汉林(已处罚)、吕光明认为该垃圾中转站部份地基占用了本组的包公庙岭,部份村民多次到现场阻工闹事。2019年5月17日10时许,邱汉林、吕光明纠集邱电晴等6人自带锄头、铁铲等工具到施工现场,将泥巴装入工地上的一台斗车后倒入设备基坑、污水处理池内,损坏了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基坑及污水处理池。宜章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以扰乱单位秩序对邱汉林、吕光明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吕光明不服,于2019年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邱汉林、吕光明的陈述,谢添、黄湘峰的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照片),相关文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焦点:申请人吕光明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
申请人吕光明认为其阻工行为是为了保护集体权益不受侵犯,不应受到处罚。本案中在邱汉林、吕光明向宜章县栗源镇政府主张山地权属后,宜章县栗源镇政府于2018年9月5日向宜章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送达《关于对栗源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部分用地权属归属给予明确》的函,2018年9月18日该办公室作出(2018)宜政纠复答字第2号林业行政答复通知,认为宜章县人民政府宜政林决字〔2006〕19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确权归宜章县岩泉镇红桥村9组所有的林地范围未包括栗源镇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用地。但吕光明认为该答复没有具体理由和依据,致使2019年5月17号继续发生阻工行为。故对申请人吕光明提出其阻工行为是为了保护集体权益不受侵犯,不应受到处罚的复议理由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宜章县公安局对吕光明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宜章县公安局宜公(团)决字〔2019〕第0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