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明亮,男,48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水东镇水东煤矿2栋18号,现住址:郴州市临武县水东镇乌云洞村,农民,身份证号码4328719710103****。
代理人:李志军,男,45岁,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人接龙乡神山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10251974032****。
被申请人:临武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永望 ,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请求撤销临武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水)决字[2019]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已超过法定的处罚期限。该案发生于2016年11月2日早上和2017年7月25日晚,2019年6月临武县公安局才查明、发现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已经超过了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理处罚法》之规定,不得对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申请人没有殴打他人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关于复议申请人李明亮所称的违法事实已过六个月,不应当对其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1、申请人李明亮的违法行为分别发生于2016年11月2日和2017年7月25日,临武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和2017年7月25日进行了受理,并对其进行了传唤,对同案人分别于2016年2月14日和2016年12月16日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李明亮一直未到案,直至2019年6月20日李明亮到案后临武县公安局 依照查明的事实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明亮所涉及的两起案件,临武县公安局均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受案,未对李明亮进行处罚的原因系李明亮经传唤后不到案,并非其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办案期限不受六个月和两年的限制,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2、关于申请人所称其没有违法事实,临武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经查明:李明亮有下列违法事实:
(1)2016年11月2日欧阳才文等人组织机械到松裕公司采石场准备施工,李明亮等人以双方合同有纠纷为由,不准施工,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明亮等人对铲车司机周书国、面包车司机李云祥及欧阳才文、欧阳社国进行殴打,导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同时李明亮还将欧阳才文的一台手机抢走并丢弃。
上述事实除受害人陈述外,李明亮其本人在陈述中也自述与对方发生冲突,并承认抢走欧阳才文的手机并丢弃的事实,同时还有李明亮一方的工作人员李志强、李国才、李志军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伤情鉴定、公安机关收集到的李明亮扭打周书国的相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2)2017年7月25日,李明亮之妹李青庄因公司事务与费雄发生争吵,被李明亮打伤胸部和眼睛(收集有当事人病历资料但受害人未进行伤情鉴定)。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陈述,李明亮妹妹李青庄、刘胜斌、李志太等证人证言,受害人伤情相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两案临武县公安局 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和2017年7月25日进行了受理,并于2019年6月20日对案件进行了合并,李明亮于2019年6月20日到案后,临武县公安局于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对李明亮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以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在临武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李明亮作出处罚决定前,曾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李明亮之后才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临武县公安局办理的李明亮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郴州市公安局维持临武县公安局对李明亮的处罚决定。
案件审查情况:
2016年11月02日8时许,临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欧阳文才被人打伤的报警后,于当日作了受案登记,经调查,2016年11月02日早上7时许,欧阳文才等人组织机械到松裕纳米公司采石场准备施工,李民传、李明亮两兄弟等松裕纳米公司负责人以合同纠纷为由不准机械进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李明亮、李民传、李志太等人先后用拳头对铲车司机周书国、面包车司机李云祥及欧阳文才、欧阳社国进行殴打,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四人伤情为轻微伤,并造成欧阳高雄价值约4760余元的手机被毁坏,李明亮还将欧阳文才的一台价值1439余元的华为手机抢走丢到山坡上面。2016年12月7日,因案情重大,三十日内无法办结,为了查明案情,水东派出所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审批,将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16年12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水东派出所民警谭礼文、李鹏来到松裕纳米公司下达传唤证,要求李明亮于2016年12月15日14时前到临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接受询问,但李明亮一直没有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有李明亮、李民传、李志太等人的陈述,欧阳文才、李云祥、欧阳社国、周书国、欧阳高雄、李国长、李志强、李志军、苏两旺、罗成学、欧阳高芳、李华峰、李青庄等人的证言,欧阳社国、欧阳文才、周书国、李云祥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欧阳高雄、欧阳文才被损毁的手机鉴定意见通知书,欧阳高雄购买苹果手机的销售凭证、欧阳文才购买华为手机的发票,辨认笔录,周书国提供的照片(2张),李国长,李志强,李志军,李民传、王良保,李志太等人提供的光碟(共7张),李明亮提供的股东会议记录,律师函(1份),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7年07月25日23时许,临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费雄被人殴打的报警后,于2017年08月04日作了受案登记,经调查,2017年7月25日晚,李明亮的妹妹李青庄因公司事务与费雄发生争吵,李明亮知道后就来到松裕纳米公司二楼与费雄发生争执,用拳头将费雄的胸部及左眼打伤。
上述事实有李明亮的陈述,费雄、刘胜斌、李青庄、李志太等人的证言,费雄的受伤照片1张,费雄到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的伤情诊断记录及住院的收费票据,,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9年6月20日,李明亮来到水东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当日,临武县公安局根据李明亮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对李明亮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以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明亮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2019年6月24日,李明亮不服行政处罚,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由于李明亮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与欧阳文才、费雄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邮件通知欧阳文才、费雄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欧阳文才、费雄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欧阳文才、费雄收到后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该案是否超过了法定追究时效;二是李明亮的行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条文规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的,其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应当受追究时效的限制。2016年11月02日和2017年07月25日接到群众报警后,水东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16年11月02日和2017年08月04日受理了案件,并于2016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办理了办案期限延长审批手续。2016年12月15日,因李明亮一直未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临武县公安局又下达了传唤证。本机关认为办案期限是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公安机关办案超期受其内部规定约束,但不能成为撤销最终处理结论的必然理由,否则会导致行为人逃避处罚。本案水东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经过调查李明亮的主要违法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但是由于李明亮一直不到案接受调查、逃避处罚,造成临武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0日才作出行政处罚,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不应当受追究时效的限制,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临武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已超过法定的处罚期限,不得对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焦点二、2016年11月2日,水东派出所民警接到欧阳文才的报警后,立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受害人欧阳文才、欧阳社国、周书国等人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了李明亮殴打他人的事实,事后欧阳文才、欧阳社国、周书国、李云祥经司法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向临武县公安局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明亮也在询问笔录中交代了顺手将欧阳文才的华为手机丢到旁边的高坡下的违法事实;2017年07月25日,临武县公安局接到费雄的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也证实了李明亮殴打费雄的违法事实,因此本局认为2019年6月20日,临武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对依法李明亮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以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明亮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
维持临武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水)决字[2019]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