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欧阳和荣。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宜章县公安局局长。
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欧阳和荣不服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宜公(麻)决字[2018]第09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申请人欧阳和荣认为: 一、宜章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宜章县公安局6月7日对欧阳和荣行政拘留七日, 7月2日才将未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本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欧阳和荣提供的材料有:1、欧阳和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3宜章县麻田煤矿与湖南天沅化工有限公司达成的补充协议;4、宜章县公安局宜公(麻)决字[2018]第0911号和09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一、申请人欧阳高跃、欧阳和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6月5日上午11时许,麻田煤矿原来的股东欧阳高跃、欧阳和荣等人来到宜章县梅田镇杨家村麻田煤矿,想找麻田煤矿现股东之一的黄红校要债,但黄红校一直没有出面,欧阳和荣就开着自己一辆牌照为湘L44446的黑色越野车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的大门口堵着大门,欧阳高跃开着自己的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停在煤坪大门口旁,麻田煤矿的法人代表欧才云得知该情况后让煤矿的工作人员劝说欧阳和荣等人将车子挪开不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但劝说未果;2018年6月6日9时许,欧阳和荣、欧阳高跃乘坐出租摩托车来到麻田煤矿,欧阳和荣的黑色越野车则一直停在煤坪大门口,6月6日17时许,麻田煤矿的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堵矿,麻田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到麻田煤矿,但是没有发现堵矿的人员,只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和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门口,于是民警拨通了欧阳和荣的手机劝说欧阳和荣来将车子开走,但欧阳和荣以自己正在干农活为由拒绝将车子开走,民警在通话中对欧阳和荣进行了口头警告;6月6日晚上,欧阳高跃驾驶其蓝色三轮摩托车搭乘欧阳和荣回到了家里;2018年6月7日,欧阳高跃又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欧阳和荣来到了麻田煤矿,当天下午4时许,麻田煤矿法人代表欧阳才云报警称有人堵矿,麻田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在麻田煤矿煤坪大门口附近的一座民房里发现了欧阳和荣、欧阳高跃等人,民警对该两人进行口头劝说,并告知其如果是要债的话可以走正当的程序比如到法院起诉,欧阳和荣等人仍然不听劝告,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欧阳和荣、欧阳高跃等两名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两人对其于2018年6月5日至6月7日多次到宜章县梅田镇麻田煤矿以堵煤坪大门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民警做工作,6月8日,堵在麻田煤矿大门口的湘L44446现代越野车才被欧阳和荣的家人开走,堵在大门旁边的三轮车则由欧阳高跃本人拘留期满后自行开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申请人欧阳和荣、欧阳高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宜章县公安局对欧阳和荣和欧阳高跃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和五日的处罚量罚适当。
三、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2018年6月7日,宜章县公安局对欧阳和荣、欧阳高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民警进行了书面告知,但两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当日,宜章县公安局对两人作出拘留处罚的处罚决定,经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后,当场送达给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办案民警证实。
综上所述,宜章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宜公(麻)决字[2018]第0911号和0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郴州市公安局予以维持。
案件审查情况:
2016年7月1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天沅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宜章县麻田煤矿欧阳高跃、欧阳任学、欧阳林强、欧阳汉忠 等十几名原股东股权转让款2040万元,违约金219.3万元等.....(详见判决书)
2018年6月5日 ,宜章县麻田煤矿原股东欧阳高跃、欧阳任学、欧阳林强、欧阳汉忠 等十余人认为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红校(现麻田煤矿现股东之一)不按期执行判决,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于当日上午9时许,相约乘车来到宜章县梅田镇杨家村麻田煤矿,找黄红校讨要债务,等了一个小时后,因黄红校一直没有露面,其他的股东相继离开,留下的欧阳和荣就将自己一辆牌照为湘L44446的黑色现代牌越野车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的大门口堵着大门,欧阳高跃则开着自己的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停在煤坪大门口旁,两人的行为造成麻田煤矿的车辆无法将煤运出去销售,麻田煤矿的法人代表欧才云得知该情况后让煤矿的工作人员劝说欧阳和荣、欧阳高跃等人将车子挪开,不要影响煤矿的生产经营,但劝说未果。2018年6月6日9时许,欧阳和荣与欧阳高跃又乘坐出租摩托车再次来到煤矿,两人的车辆还是一直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大门口堵门,当日17时许,宜章县麻田派出所接到了麻田煤矿的工作人员报警,当民警赶到麻田煤矿时,没有看见堵矿的人员,只看到湘L44446的黑色现代牌越野车和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大门口,于是民警立即拨通了欧阳和荣的手机并劝说欧阳和荣将车子开走,但欧阳和荣以自己正在干农活为由拒绝将车子开走,民警在通话中随即对欧阳和荣进行了口头警告,6月6日晚上,欧阳高跃驾驶其蓝色三轮摩托车搭乘欧阳和荣回到了家里;2018年6月7日早上7时许,欧阳高跃又驾驶三轮摩托车和欧阳和荣一起来到到麻田煤矿,欧阳和荣的湘L44446的黑色现代牌越野车还是停放在麻田煤矿煤坪的大门口堵住了大门没有开走,当日15时许,麻田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后,来到麻田煤矿大门口附近,依法将欧阳和荣、欧阳高跃传唤至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2018年6月5日至6月7日欧阳和荣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6月7日宜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欧阳和荣行政拘留七日,欧阳和荣不服行政处罚,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欧阳和荣、欧阳高跃的陈述,欧阳友六、欧阳才云、黄红校的证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6页11张),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欧阳高跃、欧阳和荣扰乱单位秩序案”案件综合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是欧阳和荣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二是宜章县公安局是否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欧阳和荣。
焦点一 本局认为任何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2018年6月5日至6月7日,欧阳和荣、欧阳高跃为了讨要债务,在麻田煤矿上班时间,连续三日利用其湘L44446的黑色现代牌越野车、三轮摩托车辆堵在麻田煤矿煤坪大门口,且不听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告,致使该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欧阳和荣的行为已经扰乱了该单位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较重,宜章县公安局依法对欧阳和荣行政拘留七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予以支持。
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经查,2018年6月7日,宜章县公安局对欧阳和荣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向欧阳和荣进行了宣读并送达,欧阳和荣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按了指纹,7月初欧阳和荣又来到麻田派出所索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民警又从电脑里输了一份决定书给了欧阳和荣,因此本局对于欧阳和荣提出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宜章县公安局宜公(麻)决字[2018]第09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