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
申请人:黄细荣,女,身份证号码4328271948091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镇腊水村一组。
被申请人:临武县公安局。
住址:临武东云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望,局长。
第三人:文兴风,女,身份证号码432827195709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镇腊水村一组。
行政复议事项:撤销临公(汾)决字〔2019〕第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理由:
1、申请人得知儿子唐双金与唐元信发生争执打架后赶来劝架,却被唐元信及其母亲文兴风打伤,住院花治疗费6959元,申请人本为受害方却被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2、汾市派出所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典型的和稀泥,是乱作为,应当以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2019年2月15日,黄细荣之子唐双金与文兴风之子唐元信因宅基地的事情在唐元信家门口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黄细荣与文兴风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经召集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9时许,黄细荣之子唐双金与文兴风之子唐元信因纠纷在唐元信家门口互殴,唐双金的鼻子受伤流血。黄细荣闻讯后赶到现场,与文兴风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倒在地上,黄细荣脸部受伤流血,文兴风无明显外伤。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对双方伤势进行了拍照(无文兴风受伤照片),经临武县人民医院诊断文兴风为支气管炎(肺部CT平扫),黄细荣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胸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6959.22元。2019年4月19日,经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6日,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临武县公安局对黄细荣、文兴风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黄细荣不服,于2019年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了第三人文兴风参加行政复议,文兴风未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黄细荣、唐双金、唐元信、文兴风的陈述,唐佐指、唐喜仁的证人证言,黄细荣的受伤照片及住院票据,文兴风的CT诊断报告单,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焦点:一是申请人黄细荣的行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二是处罚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本案中,黄细荣得知唐双金与唐元信发生肢体冲突后赶到现场与文兴风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事实存在,其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关于焦点二:黄细荣在看见其儿子唐双金受伤口鼻流血的情况下与文兴风发生肢体冲突,通过伤情照片和伤情鉴定可以证实双方互殴过程中文兴风对黄细荣造成的伤害明显大于黄细荣对文兴风造成的伤害,临武县公安局对黄细荣、文兴风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明显不当。
另查明,黄细荣出生于1948年9月,案发时已满七十周岁,文兴风出生于1957年9月,案发时已满六十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临武县公安局对黄细荣、文兴风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临武县公安局对黄细荣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处罚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三)项2目、5目之规定,决定:
一、撤销临武县公安局临公(汾)决字〔2019〕第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临武县公安局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