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郴州市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处置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处置价格鉴证
管 理 办 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处置行为,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处置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没收的有价证券、物资、商品、不动产。
本办法所称追缴赃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追缴的违法所得的物资和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涉案的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价格进行鉴定、认证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物价、财政、审计、监察、住建、房产、国土资源、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适时召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工作联席会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效率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罚没的物资、追缴的赃物,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返还原主或者判归原主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八条 没收物资和追缴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
(一)一般物资和商品,由财政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者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其中易腐烂、易变质、易燃烧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质论价,及时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专管或者专营的物资,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等,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同意后,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三)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宣传品、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刷品、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麻醉物品、毒品、毒具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等,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条所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需公开拍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确定罚没物资、追缴赃物拍卖和变价处理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条 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进行价格鉴证,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其样本见附件)。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委托价格鉴证的标的基本情况(含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等);
(三)委托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四)委托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有关资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 7 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委托人认为鉴证有遗漏的,可以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
案件当事人认为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或者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补充鉴证或复核裁定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 5 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在 5 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申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或裁定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裁定书。
第十三条 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原则,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工作。凡无证从事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工作的,其鉴证结论无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处置变价款,应当由该机关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专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及时全额划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
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单位的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处置变价款,应当缴入委托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截留、坐支、挪用以及其他形式占有罚没财物、赃款赃物;
(二)擅自作价或者低价处理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
(三)擅自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作价处理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
(四)将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变价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
(五)用其他财物调换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物;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涉案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单位和相关单位收取费用,其运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的,依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不予返还的赃物、无主物品的价格鉴证,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委托书(样本)
附件
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委托书(样本)
〔〕 号
_____________:
根据《郴州市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处置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委托你中心对下列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处置价格进行价格鉴证。
基准日期为: 年 月 日
委托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 日
委托鉴证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价格鉴证明细表
品名 |
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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