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3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建设大型专业市场,加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14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新建或续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下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大型专业市场。
第三条 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符合市场布局规划且已完成选址的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第四条 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如该建设用地已有使用权人的,由政府依法按程序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大型公益性专业市场建设使用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政府依法按程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应当将大型专业市场周边道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列入同年度的城建计划。
第六条 对新建或续建大型专业市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省级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执行优惠扶持措施,减半征收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实行大型专业市场项目联审联办制。对大型专业市场项目,凡具备法定前置条件的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审联办,缩短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第八条 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竣工后,项目投资者应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组成的联合评审组进行综合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每家50-100万元标准奖励项目投资者。
第九条 实行大型专业市场项目建设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各类问题。对投资额特别大的地标性建筑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郴州市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