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8〕3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32号)精神,为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中、省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其相对应的事项和初审、审核等环节,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凡是中、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尽量以市级事项吸收合并,不能吸收合并的,列为承接增加事项。组织对全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合的,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和中介服务收费改革,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中介服务监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行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23号)及《郴州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实施办法(试行)》(郴政办函〔2018〕86号)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快调整、公布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和办理流程。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按照“一次办结”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除涉及国家保密的项目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和报建手续,利用项目代码建立完善共享机制,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对未按规定应用在线平台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按照《郴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郴优办发〔2017〕3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一)着力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按照“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的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层次分明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全面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组织开展全市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项目征集、辅导优化、创新对接、宣传推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园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围绕区域产业特色构建覆盖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孵化载体,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市科技重大项目,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有色金属、旅游文化、精品会展和矿物宝石、生态绿色、石墨及新材料、“互联网+”、大数据等重点发展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支持申报省级制造强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产业引导资金,重点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依法依规通过建设补助、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以国家级、省级园区和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为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加大对贫困地区产业园支持力度,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明确的政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年租金的3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积极推动落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法依规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建立健全民间资本投资农业保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加大对民营农业企业的品牌扶持,每年以奖补方式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休闲农业的民营经济主体。积极组织企业参评湖南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对获奖品牌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民间投资主办或参股农民合作社,加大对与民间资本建立股份合作、带动农户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鼓励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鼓励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现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养结合机构专业人员配备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体制。积极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管理和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新业态开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有序推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对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盘活资产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清理核查。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核查。各相关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理、核查已办理、正在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对正在办理或能够办理的,加快项目报建审批进度;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予以解释说明。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继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探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模式,实现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进一步推进差别化通关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长沙海关驻郴州办事处)
(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政策,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力度。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督促落实公积金缓交、降费等政策,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降低大工业电价,支持园区大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实行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政策,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开展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认真执行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全面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现省市县三级目录清单全覆盖,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减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组织开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收费检查,重点查处继续收取中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努力破解融资难题
(一)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拓展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联动范围,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与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支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技术。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缩短贷款审批周期,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风险由融资担保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合理分担。市人民政府、服务对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
(三)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安全、全面的归集共享机制,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为依托,推进“银税互动”、银信合作等。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切实推动信用资源转化为信贷资源,鼓励开发新型信用类金融产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工商联)
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一)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公示机制。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推进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逐步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务员在行政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监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优化办)
(二)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政务诚信评级评价,实行社会监督。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失信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先,并通过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支持市场主体对其采取差别化服务。抓紧研究制定合规建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缴操作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优化办)
(三)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有关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七、加强政策协调落实
(一)加强政策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中省市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加强对民间投资情况统计分析,建立民间投资统计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民间投资有关统计数据。对拟出台的鼓励政策,要注重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的合理建议,科学判断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宣传。围绕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投资政策取向,利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策宣讲等方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对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系统梳理民间投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三)突出政策落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研究出台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建立我市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各类产权保护案件的研究和审判经验总结,抓紧甄别一批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体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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