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4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户籍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城区户籍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郴州市市城区户籍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北湖区人民路、北湖、燕泉、涌泉、下湄桥、郴江、市郊、安和、石盖塘、华塘和苏仙区南塔、苏仙、白鹿洞、白露塘、许家洞、桥口、坳上等17个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出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落户。落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收养弃婴、孤儿的,收养人可凭民政部门《收养证》到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孤儿,由公安机关责令收养人将其交由监护人抚养,由监护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未婚或已婚(含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应当提供投靠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或离异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城镇户口登记手续。
第六条 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已经购买住宅房屋、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购房者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落户。
第七条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办理了流动人口《居住证》,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城镇户口登记手续。
第八条 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并连续缴纳税费满1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且办理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税企业凭免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可以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落集体户,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前两条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房管部门和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私有出租住房,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含集体宿舍)。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满1年,且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优秀民工的,已办理《居住证》的,可凭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荣誉证书、《居住证》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一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城区落户手续时,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在房产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可在房屋所在地新立一户;租赁住房或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当地亲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专门集体户上。
第十二条 夫妻投靠、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大中专学生录取及毕(肄)业回原籍、退伍转业、刑释解教、留学回国等城市城镇落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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