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和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城区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操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城区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操作细则》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6日
附件
郴州市城区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5〕9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市城区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范围、奖励程序及相关问题,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郴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即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在郴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自建房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房人,均可申请购房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的商品住房。
二、奖励标准
具体奖励金额,按照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确定。购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拨付。
三、购房时间确定
以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并缴纳契税时间为准,即购房者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并在地税部门缴纳了契税的,可享受购房奖励。
四、受理与审核程序
1、市房产局负责对个人购房奖励申请进行初审。购房者填写《郴州市城区个人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实名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房产局申请,市房产局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市房产局按月将审批材料集中交市地税局审核。
2、市地税局负责核对契税完税凭据、时间、金额,在契税完税凭据上签署“已审核”字样,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市地税局审核后将审批材料集中交市财政局复审。
3、市财政局对经市房产局初审、市地税局核对的个人购房奖励资料进行复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五、补贴资金发放
1、市房产局开设“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专户”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由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双控管理”。市财政局将通过审批的购房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专户,由市房产局将经审核通过的奖励资金集中支付至购房人的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2、凡已领取购房奖励的购房者如需退房,须将已领取的购房奖励全额退回至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蓄意骗取或套取购房奖励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细则自2015年6月25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郴州市城区个人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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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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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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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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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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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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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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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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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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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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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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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 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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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金额 |
零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 | |||||||||||||||||||||||||||||
契税完税金额(大写) |
零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年 月 日)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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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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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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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 ||||||||||||||||||||||||||||||
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意 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意 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