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发《郴州市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2014-2018)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五年规划电视电话部署会精神,根据省厅五年规划的要求,市局制定了《郴州市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2014-2018)五年规划》,现传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郴州市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2014-2018)五年规划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公通字〔2013〕28号)和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2014-2018)五年规划》(湘公发〔2014〕31号)的要求,结合郴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公安为总目标,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解决突出执法问题为切入点,以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深化执法公开为重点,继续叫响“执法无懈怠、办案无过错”的口号,按照“让最关注案件的人监督公安执法,让最需要执法制度的民警参与制度制定,让最熟悉执法办案的民警当教官”的思路,在巩固前五年阶段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入、持续、协调发展,努力为实现法治郴州、平安郴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作目标。从2014-2018年,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四零一降一提高”:即无罪判决零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零发生,重大脱逃事故零发生,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零发生,涉法涉诉明显下降,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全市公安机关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制度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执法保障职业化,全市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
工作重点。抓住执法规范化建设基础性、长效性、带动性工作,以项目建设为引领,全面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随岗训练项目建设,深化执法培训体系。推动执法制度项目建设,深化执法制度体系。推动错案预防项目建设,深化执法管理体系。推动阳光执法项目建设,深化执法监督体系。推动执法硬件项目建设,深化执法基础体系。
二、主要措施
2014-2018年,在继续巩固法治理念教育、修改后“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培训、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案件审核把关制度、个案监督制度、法制员审核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执法信息化应用、执法办案场所建设与使用、执法指导、执法公开等措施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新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深化执法主体能力建设,持续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
1.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法律理论和执法常识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氛围,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证据意识,以此来指导执法工作。
2.深化领导干部和民警法律学习制度。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市局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班子成员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班子成员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专题学习。
3. 深化执法实战培训。建立集中培训和规范执法随岗训练示范点相结合的实战培训模式,一线执法民警特别是派出所和刑侦、治安、经侦、禁毒、交警等承担大量执法任务的警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现场处置、调查取证、规范使用执法办案场所、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能以及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培训中心应设置相关实战模拟训练课程,保证培训人人过关。市、县公安机关选树一批在制度建设、执法培训、现场勘查、侦查取证、社区警务、治安调解、情报信息、执法监督、行政管理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有经验的规范执法随岗训练示范点,充分发挥随岗训练点的带训作用。建立执法办案民警参加法院庭审制度,每名办案民警一年内至少参加法院庭审二次以上,培养民警运用法官思维收集证据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4. 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继续分年度、分层次组织民警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加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的运用力度。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执法等级资格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前提条件。全市民警全面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法制部门民警全面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市局国保、刑侦、治安、经侦、禁毒、网技、法制、交警、人口与出入境等部门应分别有1人以上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法制部门和派出所至少有1名以上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5. 深化执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改进招录引进机制,优先招录引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信息科技等重点业务领域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建立完善实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突出加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行家、专家型人才的培育。要科学调配公安专业人才资源。鼓励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技术攻关、破解难题中的特殊作用,努力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公安工作发展优势。新招录、转任、调任的专业民警原则上安排到相应专业岗位,做到人岗相适,避免人才闲置浪费。坚持动态储备、分类分级,建立专业人才信息系统,提升专业人才资源科学管理水平。
6. 规范协辅警人员管理。认真落实《湖南省公安机关协辅警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辅警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保卫、行政管理、维护秩序、堵截查缉、看管守护、技术保障等辅助性工作外,不得单独或直接从事侦查、取证、询问、讯问等执法办案活动。
7.加大民警执法档案的运用力度。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市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湘政法[2006]39号),建立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电子执法档案,政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民警执法学习、培训和奖励情况的录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民警纪律处分情况的录入,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法数量和质量由执法办案系统的导入。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民警执法档案的的作用,使之成为民警晋级晋职、调整交流、奖惩、晋升警衔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深化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执法规范标准
8. 完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各县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底向市局提出下一年度应由省厅、市局统一规范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基层公安机关的需求,需要由省厅进行制度建设顶层设计的,按规定上报省厅,按省厅出台的制度执行;需要市局制定、完善的,列出制度建设目录,将需要出台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发到各县级公安机关和局属业务警种拟制,市局组织评审并进行修改和完善下发,在全市公安机关执行,确保执法制度的质量。建立优秀执法制度奖励机制。健全执法制度汇编、修订、废止工作机制。
9. 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标准、配套规定、证据规则。按照省厅出台的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操作接处警、受案立案撤案、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处置、调查取证、规范使用执法办案场所、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能以及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重点执法环节、执法行为工作;严格执行省厅出台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证人保护、刑事和解、强制医疗、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办案回告、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保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涉黑涉恶、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金融犯罪等常见、新型、严重、复杂案件证据规格,规范民警取证。
10. 完善公、检、法案件协商工作细则。依据省公、检、法案件协商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重大案件提请检、法机关研讨和协商工作细则,完善关于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相关证据形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细则,确保公、检、法机关对案件证据规格、标准和形式达成共识。
11.简化案件办理程序。协调检察、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统一证据规格标准,采用移动警务依法进行行政、治安案件的当场处罚,协调人民法院对当场处罚的程序和证据的认同,简化案件办理程序,为基层民警减压减负。
(三)深化执法管理建设,显著增强发现纠正执法问题的能力
12. 健全完善执法管理会商机制。市、县公安机关建立由主管法制工作局领导牵头,法制信访、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和主要执法部门参加的执法管理会商机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执法工作进行分析研判、问题预警、辅助决策,切实发挥对执法质量的整体掌控作用。对平时相关部门发现的执法问题,实行相互抄告制度。
13. 大力整改突出执法问题。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执法实际,由法制部门牵头制定年度突出执法问题专项检查整改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整改一至两个突出执法问题,逐步解决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顽症。每个专项整治活动要有活动方案、情况通报、整改措施、总结材料等。
14. 深化执法考评机制。实行日常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模式,突出考评重点,改进考评方式,增强考评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网上考评的优势,依托执法办案系统的考评模块,对上网传输的主要证据材料、案件电子卷宗,实行一案一审一考和集中考评。对执法办案场所使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等执法规范化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清理、取消发案数、刑事拘留数、逮捕数、破案率、起诉率、退查率等不合理的考评指标。
15. 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市局建立执法巡查制度,针对执法问题突出的执法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案件评查、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形式开展执法巡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帮助被巡查单位切实整改执法问题,提升执法水平。
(四)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健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机制
16. 提高科学取证能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配齐配强刑事技术人员,增强发现提取证据以及检验、鉴定的能力,切实改变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做法,杜绝刑讯逼供。
17. 落实依法全面取证要求。建立依法全面取证工作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案件所有证据以及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均应归入案卷并全部移送,并作为案件审核、考评的重要内容,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18. 落实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建立证据全面审查制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各办案单位应对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全面严格审查,本级公安法制部门进行复审,填写证据审查清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必要证据,保证案件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19. 充分保证律师执业权利。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证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等权利,及时告知律师案件有关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意见并进行核查,有关情况均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案卷。
20. 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成立案件审核委员会,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等疑难、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
21.建立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请示答复制度。市局应建立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请示答复制度,明确请示事项的范围、启动程序、请示方式、答复机构、答复效力及责任承担等,规范公安机关疑难案件办理和正确适用法律。
22.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办案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详细登记干预办案的领导姓名、单位、时间、案件名称、意图、方式及案件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
(五)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23. 完善依法行政与电子监察功能。实现行政执法和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电子监察系统,形成关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执法办案、执法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监控。
24. 加强执法信息化应用。全面提升案件主要证据网上传输质量,完善电子案件卷宗;加强执法问题预警,做到实时提醒、实时监测。
(六)深化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建设,确保执法活动安全规范
25. 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因地制宜,以够用、实用、安全为原则,抓紧完成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和改造任务。个别未完成执法场所改造的单位必须于2014年底全部完成建设改造任务。
26. 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广应用执法办案场所管理系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杜绝违反规定不在办案区办案。全市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执法办案场所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率、讯问询问率、全程看管率、录音录像率达100%。
27. 全面规范接待区执法服务行为。结合行政管理服务的特点,区分不同执法环境、执法岗位特点,规范110、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警种执法服务窗口民警的语言和行为,民警上岗全部采用执法执勤规范用语,按照规范要求操作,提高行政管理服务的文明程度。全面设立监督窗口、服务满意评价平台,自觉将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七)深化执法公开建设,有效增强执法公信力
28. 建立运行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市、县公安机关应在互联网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建设运行满足执法公开需要的信息平台,将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核和备案类事项所需资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等事项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实现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核和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受理、告知、审批,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提升执法公开效果。
29. 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市、县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告栏、宣传资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依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刑事执法的依据和流程;全面推行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办案系统应用。
30. 大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完善走访群众、警民恳谈、警营开放等长效机制,借助110短信评警、局长信箱、警情案件回访、窗口单位满意度评价、阳光查询警务调查、互联网群众评议等方式,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通过听取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执法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谐警民关系。
(八)深化执法示范单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31. 完善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机制。市、县公安机关建立执法示范单位培养、选树工作制度,推荐和评选全面领先和专项工作突出的执法示范单位。实现省、市、县均树立有各自范围内的执法示范单位,特别突出的推荐呈报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切实发挥执法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其先进做法,引导各地学习借鉴。
32. 建立执法示范单位评估制度。建立对各自评选的执法示范单位年度评估、动态管理、表彰奖励等制度。对所评选出的执法示范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和考察,年终要有考察报告。对发生重大执法问题,不符合执法示范单位条件的,及时严格按程序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对获评的全国、全省、全市执法示范单位,市局在评选全市优秀县级公安机关、全市优秀基层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可呈报记功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期待, 深刻领会公安部、省厅和市局党委抓法治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心和信心,牢牢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充分认识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建设情况、成功经验,深入查找差距及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审时度势、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把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推进,作为“一把手”和全警工程来落实,树立早抓早受益、大抓大受益、晚抓显差距、不抓出问题的观念,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要求和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开展,力求建设氛围更加浓厚、建设成效更加明显。
(二)精心谋划,分步落实各项措施。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领会公安部、省厅文件和市局《规划》的精神要求,层层动员,调动一切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分年度突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工作连续、定位准确。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作用,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三)巩固成果,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建设进度,巩固现有成果,实现阶段目标。市局将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分年度组织对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并在全市公安机关予以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各地公安机关要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具有牵引性、基础性的新措施,不断创造新的建设增长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为实现法治公安总目标、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