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郴州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依据《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6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定额补助的项目和已列入“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实施的项目。
干线公路建设包括公路新建、公路提质改造、公路提质改善三类。其中,公路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包括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提质改善是指对原公路进行路面状况改善,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以下简称GBM)工程等,不进行全线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年度计划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目标管理考核和督促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除项目规划以外的有关前期准备和设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成立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干线公路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干线公路管养单位担任项目业主,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新建、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理念和“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工作,实现干线公路“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并实施完善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GBM工程,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养护管理设施,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每50-100公里按专业化养护要求设置1个中心养护工区。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新建、提质改造项目省定额补助标准为:国、省贫困县一、二级公路3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200万元/公里,桥(大桥及以上)隧1500元/平方米;一般地区一、二级公路25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150万元/公里,桥(大桥及以上)隧1500元/平方米。“十二五”干线公路提质改善项目省定额补助标准为:路基宽度12米及以上的150万元/公里,10米宽的130万元/公里,8.5米宽的110万元/公里。
第二十二条 省定额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不能用作征地拆迁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配套。市财政按照每公里10万元的标准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含县基本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林业用地征用、上缴有关部门的规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及相关手续办理费用等)。项目工程费用除省、市投入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于每月26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月报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省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每季末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管养单位养护。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县市区下年度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已实施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未完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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