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0〕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依据《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减少矿山数量。到2021年底,我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由目前的273个减少至124个以内,到2025年底减少至100个以内。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其中苏仙区、北湖区、桂阳县提高到40%以上。
(二)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三)建设绿色矿山。新设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保留生产矿山应在2022年底全面建成绿色矿山。
(四)安全生产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市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全市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确定矿业权数。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县市区辖区总面积、总人口、乡镇个数、矿山现状和国家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等技术指标,经认真分析测算、科学调剂,统筹确定各县市区采矿权控制数(见附件)。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分析预测市场需求,根据下达的采矿权控制数,严格按照湘自然资规〔2019〕6号和湘自然资办发〔2019〕103号文件精神,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报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规划对接。未在规划中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权登记手续;对专项规划中新设和扩界矿山与各类规划红线重叠等制约因素,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研究、分析、论证,在“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考虑。
(三)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水土保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对有效期内未纳入规划保留且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2020年底前依法限期退出;对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必须进行整合。
(四)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新设砂石土矿山,保有储量应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保留矿山,保有储量须达到100万吨以上,且具备扩界潜能,扩界后保有储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吨以上,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同时须具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取得环保、安全生产许可,无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等条件。全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3元/吨;根据矿区位置、所在地脱贫攻坚任务、重点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出让起始价,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五)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规划保留矿山必须进行提质改造,2022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六)规范矿证审批许可。储量规模大中型矿山(保有储量1000万吨以上)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小型及以下矿山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日常动态监管工作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设采矿权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进行实地论证,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出让;市级审批发证矿山的出让方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市、县两级采矿权审查审批部门要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砂石供应不出现断层断档。为缓解当前砂石市场供应紧张形势,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国家新规定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先行申请,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七)强化生态修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其中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负有法定责任;开采主体存续的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生产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八)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持过期证件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环境违法、水土保持违法、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开采秩序。同时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犯罪;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九)创新产业发展模式。一是因地制宜布局和建设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山,并依托大中型矿山建设配套的大中型砂石骨料、墙体材料生产基地;依托现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园中园”形式,建立砂石产业园区,积极推广“砂石+水泥或饰面石材”的发展模式,推动砂石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经营。二是开展矿山土地综合利用。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宜整体开采的山体,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最大限度拓展土地修复利用新空间。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将矿区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绿化等有机衔接,依照“宜耕则耕、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宜林则林”的要求,科学规划空间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李五一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蒋慧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卫东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成志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全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19〕54号文件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本地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信部门负责在住建部门的协助下开展辖区内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牵头砂石产业链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的环境保护监察;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山水土保持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民爆物品进行监管,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停止供用,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砂石土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监管。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定期调度。
对全市其他露天开采矿山管理,参照本方案执行,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县市区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附件
????????????????????????????????????县市区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序号 |
县市区 |
现有采矿权数 |
2021年控制矿权数 |
大中型矿权数 |
2025年控制矿权数 |
|
1 |
北湖 |
14 |
8 |
3 |
7 |
|
2 |
苏仙 |
25 |
11 |
5 |
9 |
|
3 |
资兴 |
22 |
10 |
3 |
7 |
|
4 |
永兴 |
25 |
13 |
4 |
10 |
|
5 |
桂阳 |
56 |
21 |
8 |
17 |
|
6 |
嘉禾 |
17 |
8 |
2 |
7 |
|
7 |
临武 |
20 |
9 |
3 |
8 |
|
8 |
宜章 |
38 |
15 |
5 |
12 |
|
9 |
汝城 |
24 |
11 |
3 |
9 |
|
10 |
桂东 |
10 |
5 |
1 |
4 |
|
11 |
安仁 |
22 |
10 |
3 |
8 |
|
合计 |
273 |
121 |
40 |
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