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文件,现将市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郴州市城区总体规划内的土地;
(二)北湖区、苏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所辖建制镇、工矿区。
二、征收标准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中等城市税额征收标准,市城区从第二级起执行,共设五个等级,即二级按20元/㎡、三级按16元/㎡、四级按12元/㎡、五级按8元/㎡、七级按4元/㎡。
三、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据实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