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7-10008
郴财支付〔2017〕5号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保障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印章管理的要求,特制定《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9月12日
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保障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印章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安全部门认可的控制规范传输、校验、显示、打印的电子数据。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印章的配备。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应与本单位预留在开户银行的印鉴一致。电子印章共三枚,其中包括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一枚、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制单人员与审核人员个人名章(私章)各一枚。电子印章必须由单位财务管理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与使用,严禁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预算单位需要制作(变更)电子印章时,应填制《郴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变更)印模采集备案表》(附表一),经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名章的制作申报需提供相对应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制作需提供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向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电子印章备案申请,由市财政局信息科审批后统一制作。
第五条 电子印章的权限授予。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和职责分工要求初审,信息科分别对相关人员电子印章进行授权。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办理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业务操作流程。录入人员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数据录入后加盖本人电子印章,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加盖本人电子印章,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加盖本人及相关电子印章。
第八条 电子印章遗失或其他异常处理。存储电子印章的USB Key或其他载体,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人员离岗或较长时间不在岗应及时上交个人保管的电子印章;若使用电子印章时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并暂停使用。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变更登记。按有关规定,应设立《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使用电子印章的有关人员都需要进行初始登记。若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变更以外,相关人员还应在《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签字确认,履行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注销。因管理需要,相关电子印章不再使用时,由印章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注销申请(附表二),业务科室及时通知信息科进行电子印章数据销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
(变更)印模采集备案表
(每章填写一份)
单位名称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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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框中划√) □录入 □复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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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类型 |
(框中划√) □公章 □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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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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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样式(在下框内分别加盖红色实物印章,印章必须印在印模采集框范围) 印模采集框:
实物章保管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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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单位 |
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
市财政局信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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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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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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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电子印章UKEY编号 |
No: 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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