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7-10007
郴财支付〔2017〕4号
郴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关法规制度,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2017年9月12日
郴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六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一)财政直接支付
1.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可用计划和支出需要,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审核、签章后发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2.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收到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经审核,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支付指令,经审核、签章后,于每日11:00前发送到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收到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签章无误后,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将生成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发送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分别接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付款依据。
(二)财政授权支付
1.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和支出需要,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审核、签章后,于每日11:00前,发送到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审核、签章无误后,通过柜台操作或自助柜面系统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将生成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发送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分别接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付款依据。
(三)财政资金支付清算
1.代理银行完成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后,根据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分别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划款申请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划款申请单》,于每日15:00前反馈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划款申请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划款申请单》,分别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于每日15:30前发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审核、签章后,于每日16:00前,将电子信息发送人民银行、教育收费资金清算行或其他资金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
2.代理银行对支付信息进行汇总,经审核、签章后,分别生成《××支付申请(公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划款凭证》,于每日16:00前将电子数据信息发送清算行。
3.清算行接收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以及代理银行的《××支付申请(公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划款凭证》后,经审核、签章后,于每日17:00前完成划款清算,生成清算回单,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代理银行。
4.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接收、打印清算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实拨资金业务
市财政局国库科在其支付系统生成《×× 支付凭证》(拨款书)电子支付指令,经审核、签章后,发送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接收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支付手续完成后,人民银行应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依据人民银行反馈的支付信息,打印《×× 支付凭证》回单,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收入业务
人民银行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财政收入日报电子指令,经审核、签章无误后,于次日9:00前打包发送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收入指令,经审核无误后,打印《国家金库 ×× 支库地方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各业务方,应于每日18:00前,向对方发送当日对账凭证,对方最迟于次日12:00前反馈对账结果。各业务方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之内向对方发送上月对账凭证,对方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发生紧急支付等业务时,经各业务方联系沟通后,可实时传输有关电子数据指令。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退款及清算
1.发生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款时,由代理银行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录入退款申请,生成《××支付申请(公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退款凭证》提交给清算行。
2.清算行收到代理银行发送的《××支付申请(公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退款凭证》和代理银行退到清算行款项时,经审核、签章后,生成回单发送给代理银行和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作为收款依据。
3.发生财政实拨资金退款时,由人民银行生成退款凭证发送给市财政局国库科作为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 差错处理
1.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2.电子凭证接收方发现凭证要素有疑问时,首先应选用查询查复的方法解决。如有重大问题,接收方可直接向发起方业务主管人查询。
3.查询发起方对凭证要素等问题的查询查复,查询接收方应及时查找原因,核实有关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回复给查询发起人,接收到的查询查复凭证连同原发凭证一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使用。
4.电子凭证重要要素有误,不能通过查询查复解决的,接收方应将电子数据信息退回到发起方,发起方对接收方退回的电子数据信息,要逐项进行检查核实,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三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组织开展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省级分支机构统一要求,做好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系统衔接机制,按照有关管理细则或者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发起方应对所发起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篡改、伪造电子凭证或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件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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