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7-10006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郴财资〔2017〕5号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办发〔2016〕19号)要求,并参照《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管发〔2016〕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郴州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13日
郴州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加强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推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办发〔2016〕19号)的要求,并参照《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管发〔2016〕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单位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范围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三、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直机关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核准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
2.协调督促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清理腾退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3.过渡期后,对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二)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并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提出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
2.组织实施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三)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本次脱钩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2.向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申请,按照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3.遵守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意见。
四、实施方法步骤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郴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法步骤明确如下:
(一)情况摸底,提交方案。纳入脱钩范围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宣传发动、情况摸底,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对照清理整改工作原则,研究提出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参加第二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清理整改方案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登记表(见附表)报市财政局(联系人:欧敏洁,电话:2371077)。
(二)审核整改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整改方案逐一审核,并于8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函复给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参加脱钩工作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方案,对照中央、省、市有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5日前完成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五、明确相关事项
(一)清理腾退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工作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底前。
挂靠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腾退工作。
(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市财政局审批,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清理腾退原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三)过渡期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数为基础,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面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超出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由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
(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应当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在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但自2020年元月起实行租用,房屋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五)过渡期后,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涉及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六)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八)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其租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审查,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财政部门要规范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和加强对过渡期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自2018年起,按年度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清理整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脱钩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各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对本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进行认真讨论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清理整改方案。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
(二)做好沟通协调。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其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沟通协调,取得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解和支持,并达成相对统一的实施意见,确保清理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改工作如期完成,为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强化监督检查。清理整改工作实施过程中,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将对各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改任务完成后,各市直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清理整改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对与各部门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脱钩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