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郴州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郴州市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我市的,安排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并纳入民政局权力清单,按照权力清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第四条 市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安排由市民政局各业务科室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局计财科汇总归纳,报市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商市财政局后进行安排使用。各县级彩票公益金由各县民政局制定相应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细则和程序进行安排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六条 按照“集中财力办民生大事、握紧拳头保发展重点”的使用原则,要将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应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四)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计财科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计财科要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各业务科室及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及全市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商财政部门及时下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计财科承担公益金的审核、拨付,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相关制度,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建立并管理公益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等职责。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项目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组织项目具体执行,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一般项目需提供项目简要说明、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预算等材料。重大项目的建设,申请单位应报送相应的项目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重大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资金预算。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和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完善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制度,民政会同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六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局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督查
第十七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财务部门要加大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在公益金使用管理出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的,缓安排或不安排公益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公益金的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