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34
郴政办发〔2014〕35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的《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防止土地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规定如下:
一、储备土地管护责任
(一)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征收、优先购买和接受移交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受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管护单位负责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和维护。管护方要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做好储备土地信息的收集,重点收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和前期开发情况等信息,并按地块编号,建立储备土地的台账与档案。储备土地管护受托单位应按月报告所管理储备土地的情况。
二、储备土地管护方式
(三)储备土地的管护可根据储备土地现状,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依法进行。
(四)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自行管护的,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属于零散分布、不必委托管护的,以及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可以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护。
(五)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分布比较集中或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可采取委托管护的方式实行管护。对新办理入库的储备土地,也可以委托同一片区内或相邻片区已有的受托单位进行管护。
(六)委托管护可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依法选择管理单位,确实无法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也可由经市政府同意的单位承担管护责任。储备土地受托管护单位不得对受托管护的储备土地进行再委托管护,受托单位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护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三、土地储备管护要求
(七)储备土地地面有附着物的,在实施管护移交时要予以明确,严禁受托管护单位在储备土地上进行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淤泥渣土、损坏围网或围墙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
(八)委托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受托管护单位签订《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管护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委托管护期限届满后,如需要继续委托管护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约定,对申请继续管护的受托单位进行考核,对完全履行原《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义务的受托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管护的储备土地面积,与其重新签订《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经考核不合格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规定重新确定新的受托单位。重新签订的《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与原《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的有效期限总和不得超过3周年。
(九)发生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受托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书》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实行自行管护应做好如下工作:
1.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建围墙印标语、围网、绿化等整治工作;
2.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3.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4.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5.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护工作。
(十一)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建围墙、围网、绿化等工作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整治方案,报市国土、市财政等部门批准。整治工程造价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10万以内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择优选定施工队伍,施工合同应采取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得调整。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十二)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出租、暂时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十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必须报市国土、市财政等部门同意。其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储备土地设置抵押权的,其临时利用方案应征得抵押权人和相关部门同意。
(十四)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要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收益,土地租金收益参照《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市城区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郴政发〔2013〕17号)执行,收入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市土地储备机构须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协议》,明确土地用途、期限、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处理等事宜。
五、储备土地管护经费
(十六)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清理、场地平整、建围墙、围网、绿化等整治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资金适用范围。
(十七)储备土地委托管护费用直接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委托管护费用标准分别为:
1.地块面积10亩以下的,不超过1.2万元/年;
2.地块面积11亩至50亩的,不超过2万元/年;
3.地块面积51亩至100亩的,不超过4万元/年;
4.地块面积100亩以上的,不超过6万元/年。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