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16〕7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拨付你区、单位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上年预拨的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 号),此次下达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护支出,不得用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1〕38号)精神,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列入 2016 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 2082002 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 30306 项“救济费”。
附件:8.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区、单位).docx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民政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