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商〔2019〕33号 签发人:段外宾 宋华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4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商贸流通领域“百十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152号]精神,促进我市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结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动扩大内需,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使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为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部门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支出政策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不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配合商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标准
第六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郴州市北湖区和苏仙区境内相关项目,包括: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扶持补助;郴州市城区商场超市零售企业开展扩大经营促进销售总额提升的相关工作,各类商协会和有实力的企业举办各类大型消费品展览展销活动,新建市场举办大型消费品促销活动。
(一)对当年新增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扶持补助,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家扶持补助3万元,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每家扶持补助2万元。
(二)对当年评为郴州市十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县市企业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负责)。
(三)对当年各类商协会、会展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市场原则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有关宣传广告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有关部门举办或已享受政府补贴的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再补贴。经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参展企业50家以上,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展销时间3天以上(含3天)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贴,原则上同一单位补贴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限额以上重点商场超市等零售企业在重大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对当年统计联网直报零售额增幅超过10%的重点商场超市等零售企业促销活动有关宣传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创建省级以上“绿色商场”,对获评企业每个给予适当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申报湖南省“两型仓储企业”、“两型餐饮企业”或商务其他两型企业,对当年认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七)当年获省里认定的“湖南老字号”企业,每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使用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是列入统计联网直报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或主要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单位。
(三)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详细介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申请资金金额等基本内容。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申请表。
(四)企业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程序:根据市商务局统一安排,每年四月之前由北湖区商务局、苏仙区商务局(以下简称两区商务局)组织企业申报,区商务局汇总后报市商务局相关科室。
(二)审核程序:市商务局相关科室按资金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汇总并报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时根据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会审,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 拨付和监管
第十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和公示期满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文到两区财政局,再由两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单位,支付方式年终结算。
第十一条 每年由两区商务局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市商务局和市财政部局根据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自评报告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进行考评,并适时抽查。
第十二条 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依据《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郴州市市本级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
|
||
项目资金总额(万元) |
|
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简介 |
|
||
单位简介 |
|
||
区商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商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郴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 |